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第1张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第2张

4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登记,杜绝违法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申请登记;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没有合法的土地审批等土地登记申请要求;经营性用地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协议地价低于底价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设定抵押的;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抵押登记的;注销登记前申请抵押登记。
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部土地登记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土地登记簿上签字。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违法登记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规范土地登记相关文书的使用和填写,完善和规范土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属地登记原则,逐步改变部分地区按土地权利归属由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现象,维护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登记统一管理,明确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土地登记,不允许各类土地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多个业务部门办理。
通知强调,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时完成华侨农场土地权属登记,加强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继续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
为加强土地登记成果应用,各地要加强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实现信息查询;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地(市)、县(市)三级土地登记成果汇交系统,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
土地登记办法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实现土地登记平稳过渡,落实土地登记办法。同时,今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将土地登记实施和规范检查情况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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