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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古代法典

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学体系始于,也终于一部法典。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罗马法的解释者一直使用暗示他们的体系的主体是建立在十二铜表法基础上的语言,因此是建立在成文法的基础上的。除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十二铜表法之前的制度在罗马都不被承认。罗马法的理论起源于法典,英国法的理论归属于古老的不成文传统,这是他们的体系的发展不同于我们的体系的发展的主要原因。这两种理论都不完全符合事实,但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后果。

我几乎不用说,“十二铜表法”的公布,并不是我们研究法律史的最早时间点。古罗马颂歌属于这样一类,世界上几乎每一个文明国家都可以展示一个样本,就罗马和希腊世界而言,它们在相距不远的时代广泛传播。他们出现在非常相似的情况下,并产生,据我们所知,非常相似的原因。毫无疑问,许多法律现象存在于这些法典的背后,在时间上早于这些法典。不少文献记录存在声称给我们关于早期法律现象的信息;但是,直到语文学影响了梵语文学的完整分析,我们最好的知识来源无疑是希腊荷马史诗,当然不是作为一个实际发生的历史,而是作为一个描述,而不是完全理想化的,作家所知的社会状态。然而,诗人的想象力可能夸大了英雄时代的某些特征,战士的力量和神的力量,没有理由相信它篡改了道德或形而上学的概念,这些概念还不是有意识观察的对象;在这方面,荷马的文献远比那些相对较晚的文献更值得信赖,这些文献假装很早就对时代进行了描述,但这些文献是在哲学或神学的影响下编纂的。如果我们能以任何方式确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它们对我们将是无价的。这些基本概念对于法学家来说,就像地球的原生地壳对于地质学家来说一样。它们潜在地包含了法律随后展现出来的所有形式。匆忙或偏见通常拒绝他们,但最肤浅的检查,必须承担责任的不令人满意的条件下,我们发现法学。事实上,在观察取代假设之前,法学家的调查就像物理学和生理学的调查一样受到起诉。理论,似是而非和全面的,但绝对未经证实,如自然法或社会契约,享有普遍的偏好超过清醒的研究原始历史的社会和法律;他们模糊了真理,不仅通过转移注意力从唯一的季度可以找到它,但最真实和最重要的影响,一旦娱乐和相信,他们能够在法学的后期阶段。

最早的与生命的法则或规则的概念相关的概念,现在如此充分地发展,是那些包含在荷马史诗“Themis”和“Themistes”中的概念。众所周知,“忒弥斯”在后来的希腊万神殿中以正义女神的身份出现,但这是一个现代的和非常发达的概念,在《伊利亚特》中,忒弥斯被描述为宙斯的评估者,这是一个非常不同的意义。现在,所有值得信赖的观察人类原始状况的人都清楚地看到,在人类早期,人们只能通过假设一个个人代理人来解释持续的或周期性重复的行为。因此,吹的风是一个人,当然是一个神圣的人;太阳升起,达到最高点,落下,是一个人,一个神圣的人;生产她的增长的地球是一个人和神圣的。那么,在物质世界里,道德也是如此。当一个国王通过判决来解决争端时,判决被认为是直接灵感的结果。神的代理人,建议司法奖励国王或神,最伟大的国王,是西弥斯。这个概念的特殊性是由复数的使用引起的。Themistes,Themis is,Themis的复数,是奖项本身,神圣地口述给法官。国王被说成好像他们有一个“地米斯托克利”的商店准备使用;但必须清楚地理解,它们不是法律,而是判断。“宙斯,或者说地球上的人类国王,”格罗特先生在他的《希腊历史》中说,“不是立法者,而是法官。”他提供了地米斯特罗斯,但是,与他们从上面散发的信仰一致,他们不能被认为是由任何原则的线程连接;它们是分开的、孤立的判断。

即使在荷马的诗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想法是短暂的。在古代社会的简单机制中,情况的均等可能比现在更为普遍,在一系列类似的案件中,裁决可能会相继出现并彼此相似。这里我们有一个习俗的萌芽或雏形,一个在地米斯特罗斯或判断之后的概念。然而强烈地,我们与我们的现代协会,可能倾向于放下先验的习俗的概念必须先于司法判决,一个判决必须肯定一个习俗或惩罚它的违反,它似乎相当肯定的是,思想的历史顺序是我把它们。荷马史诗中关于胚胎中的习俗的词有时是单数的“Themis”,更常见的是“Dike”,其含义明显地在“判断”和“习俗”或“用法”之间波动。Nomos,一个法律,在后来的希腊社会的政治词汇中如此伟大和著名的术语,并没有出现在荷马史诗中。

这种神的机构的概念,暗示了西弥斯,本身在西弥斯中被模仿,必须与其他原始信仰分开,肤浅的询问者可能会混淆它。神支配整个法典或法律体系的概念,如印度菜单法,似乎属于一系列更近和更先进的思想。“Themis”和“Themistes”与这种信念的联系要少得多,这种信念长久而顽强地扎根于人类的心灵,是一种神圣的影响,支撑着生活的每一种关系,每一种社会制度。在早期的法律中,在政治思想的雏形中,这种信仰的症状从四面八方向我们袭来。一个超自然的总统被认为是神圣的,并保持所有的时代,国家,种族和家庭的基本机构。人们按照这些制度所暗示的不同关系组合在一起,必然会定期举行共同的仪式,并提供共同的牺牲;和每一个现在,然后同样的责任甚至更显着地承认在净化和赎罪,他们执行,这似乎是为了反对非自愿或疏忽不敬的惩罚。每一个熟悉普通古典文学的人都会记得《神权法典》,它对早期罗马的收养和遗嘱法产生了如此重要的影响。时至今日,原始社会的一些最奇怪的特征已经定型的印度习惯法,使几乎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所有的继承规则都取决于死者葬礼上固定仪式的应有的庄严仪式,也就是说,在家庭延续的每一个破裂点上。

在我们退出法理学的这个阶段之前,给英国学生一个警告可能是有益的。边沁在他的《论政府》一文中,奥斯汀在他的《法理学范围》一文中,把每一项法律都归结为立法者的命令,公民因此而承担的义务,以及在不服从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制裁;命令是法律的第一要素,它进一步规定,它必须规定的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而是一系列或若干相同类别或种类的行为。这种成分分离的结果完全符合成熟法学的事实;并且,通过一点语言的努力,它们可以在形式上与所有时代、所有种类的所有法律相一致。然而,它不是断言,法律的概念娱乐的普遍性,甚至现在很符合这种解剖;奇怪的是,我们越深入原始的思想史,我们发现自己离法律的概念越远,这个概念完全类似于边沁确定的元素的化合物。可以肯定的是,在人类的婴儿期,没有一种立法机构,甚至没有一个独特的法律作者,被考虑或设想。法律几乎没有达到习惯的基础;这是一种习惯。用一句法国话来说,就是“在空中”关于对与错的唯一权威声明是事实之后的司法判决,而不是假定一项法律被违反,而是在判决的时刻由一种更高的力量第一次吹入法官的头脑。对我们来说,要认识到一个在时间和联系上与我们相距甚远的观点当然是极其困难的,但是当我们更详细地讨论古代社会的结构时,这个观点就会变得更加可信,在古代社会中,每个人,在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都生活在家长制专制统治之下,他的一切行为实际上都受到一种不是法律而是任性的制度的控制。我可能会补充说,一个英国人应该比一个外国人更能欣赏历史事实,即“Themistes”先于任何法律概念,因为,在许多不一致的理论盛行关于英国法理学的特点,最受欢迎的,或在任何情况下最影响实践的,肯定是一个理论,假设审判的案件和先例存在于规则,原则和区别之前。应该注意的是,“地米斯特里特”也有这个特点,在边沁和奥斯汀看来,它把单一的或纯粹的命令与法律区分开来。一部真正的法律无差别地命令全体公民做一些同类或同类的事情;这正是一个规律的特征,这个规律已经深深地印在大众的脑海里,使得“规律”这个术语仅仅适用于均匀性、连续性和相似性。一个命令只规定了一个单一的行为,这是命令,因此,“地米斯特里特”更类似于法律。它们只是对孤立的事实状态的裁决,并不一定以任何有序的顺序相互遵循。

英雄时代的文学向我们揭示了法律在“地米斯特罗斯”之下的萌芽和在“堤”的概念中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在法理学历史上所到达的下一个阶段被极大的兴趣强烈地标记和包围着。格罗特先生,在他的历史的第二部分和第二章,充分描述了社会逐渐给自己披上不同于荷马描述的性格。英雄的王权部分依赖于上帝赋予的特权,部分依赖于拥有非凡的力量、勇气和智慧。渐渐地,随着君主神圣的印象减弱,世袭国王系列中出现了虚弱的成员,王权衰退,最后让位于贵族的统治。如果如此精确的语言可以用于革命,我们可以说,国王的办公室被议会篡夺的酋长,荷马反复暗示和描述。无论如何,从一个国王统治的时代开始,我们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来到了一个寡头政治的时代;即使君主职能的名称没有完全消失,国王的权威也只是一个影子。他成为一个纯粹的世袭将军;在古代斯巴达,仅仅是一个工作人员,在雅典的国王执政官,或仅仅是一个正式的导师,像在罗马的雷克斯圣器。在希腊,意大利和小亚细亚,占主导地位的秩序似乎普遍由一些家庭组成,这些家庭由一种假定的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而且,尽管他们起初似乎都声称拥有一种准神圣的性格,但他们的力量似乎并不在于他们假装的神圣。除非他们被人民党过早推翻,否则他们最终都非常接近我们现在应该理解的政治贵族。更远的亚洲的社会所经历的变化,当然发生在比意大利和希腊世界的革命还早得多的时期;但他们在文明中的相对位置似乎是相同的,他们似乎在一般特征上非常相似。有一些证据表明,种族随后统一在Pe rsian君主制,和那些居住在印度半岛,有他们所有的英雄时代和贵族时代;但是军事和宗教寡头政治似乎是分开发展的,国王的权威也没有被普遍取代。与西方的事态发展相反,东方的宗教倾向于战胜军事和政治。军事和民事贵族消失,消灭或粉碎成国王和sacerdotal秩序之间的无足轻重;我们到达的最终结果是,一个君主享有巨大的权力,但受限于祭司阶层的特权。然而,这些差异,在东方贵族成为宗教,在西方民事或政治,命题,贵族的历史时代成功的历史时代的英雄国王可能被认为是真实的,如果不是全人类,在印欧语系的所有分支的所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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