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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尊重遗嘱和继承的古代和现代观念

尽管现代欧洲遗嘱法中有许多内容与人类最古老的遗嘱处置规则密切相关,但在遗嘱和继承的问题上,古代和现代的观点还是有一些重要的不同。在这一章中,我将尽力说明一些不同点。

在距离“十二铜表法”时代几个世纪的一个时期,我们发现各种各样的规则被移植到罗马民法中,目的是限制剥夺儿童的继承权;为了同样的利益,我们积极行使民政官的管辖权;我们还提出了一个新的补救措施非常异常的性质和不确定的来源,称为Querela Inofficiosi Testamenti,“一个不可辩驳的遗嘱的控诉,”针对恢复的问题,他们被无理排除在父亲的遗嘱。将法律的这一条件与“十二铜表法”的文本相比较,后者承认立遗嘱的最大自由,一些作家试图将大量戏剧性的事件交织到他们的遗嘱法的历史中。他们告诉我们剥夺继承权的无限制的许可,家长们立即开始放纵,新的做法产生的丑闻和对公共道德的伤害,以及所有好人的掌声,欢呼民政官在阻止父亲堕落的过程中的勇气。

这个故事,这不是没有一些基础的主要事实,它所涉及的,经常被告知,以揭示非常严重的误解法律历史的原则。“十二铜表法”要根据它颁布的时代来解释。它没有许可一个趋势,一个后来的时代认为自己一定会抵消,但它继续假设没有这样的趋势存在,或者,也许我们应该说,在无知的可能性存在。罗马公民不可能立即开始自由利用剥夺继承权的权力。这是违反所有的理由和合理的历史评价的假设,家庭奴役的枷锁,仍然耐心地提交,我们知道,它的压力最残酷的地方,将被抛弃在非常特殊的,它的发生在我们自己的一天不是受欢迎的。“十二铜表法”只允许在被认为有可能执行遗嘱的情况下执行遗嘱,即。论子女和近亲的失败。它并没有禁止剥夺直系后裔的继承权,因为它没有立法反对那个时代的任何罗马立法者都不可能想到的意外事件。毫无疑问,随着家庭亲情逐渐失去了首要的个人责任,剥夺子女继承权的做法时有发生。但是,民政官的干预,远不是虐待的普遍性所要求的,无疑首先是由这样一个事实引起的,即这种不自然的反复无常的例子很少,很例外,而且与当前的道德相冲突。

罗马遗嘱法的这一部分提供的指示是一种非常不同的类型。值得注意的是,遗嘱似乎从未被罗马人视为剥夺家庭继承权或影响遗产不平等分配的一种手段。随着判例本身的展开,防止其被用于这一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数量和严格性增加;这些规则无疑符合罗马社会的持久情绪,区别于个人偶尔变化的感觉。似乎遗嘱权的价值主要在于它为一个家庭提供了帮助,在分配遗产时比无遗嘱继承法更加公平合理。如果这是对这一点的普遍看法的真实解读,它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罗马人对无遗嘱继承的恐惧。似乎没有比丧失遗嘱特权更糟糕的事情了;没有比诅咒一个敌人没有遗嘱就死去更痛苦的诅咒了。

在当今存在的观点形式中,这种感觉没有对应物,或者说没有容易识别的对应物。毫无疑问,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都更愿意写出他们物质的目的地,而不是让法律为他们履行职责;但是罗马人对遗嘱的热情,因其强烈程度而不同于放纵任性的单纯欲望;当然,它与家族的骄傲毫无共同之处,只是封建制度的产生,这种制度把对财产的一种描述积累在一个代表的手中。很可能,先验地,是无遗嘱继承规则中的某些东西导致了这种对遗嘱财产分配的强烈偏好,而不是对法律财产分配的偏好。然而,困难在于,看一看罗马的无遗嘱继承法,在查士丁尼把它塑造成几乎被现代立法者普遍采用的继承制度之前,它已经沿用了许多世纪,它决不会给人以明显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印象。

相反,它规定的分配是如此公平和合理,与现代社会普遍满意的分配差别如此之小,没有理由表明为什么它应该被认为是非常令人厌恶的,特别是在一个将有孩子的人的遗嘱特权缩减到一个狭窄范围的法理学之下。我们本应该预料到,像目前在法国那样,一家之主一般会省去执行遗嘱的麻烦,让法律随心所欲地处置他们的财产。然而,我认为,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前贾斯蒂尼安时期的无遗嘱继承的规模,我们将会发现解开这个谜的钥匙。法律的结构由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一部分规则来自罗马的普通法——民法;另一个来自民政官的法令。正如我为了另一个目的已经说过的,民法只要求三个顺序的继承人依次继承遗产;未成熟的孩子、血缘关系最近的阶级和非犹太人。在这三个命令之间,裁判官插入了各种等级的亲属,而民法对这些亲属毫不理会。最终,法令和民法的结合形成了一个继承表,与现代法典的一般性继承表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回忆的要点是,在古代一定有一个时期,民法的规则完全决定了无遗嘱继承的计划,而在这个时期,法令的安排是不存在的,或者没有一贯地执行。我们不能怀疑,在其婴儿期,禁卫军的法学不得不与强大的障碍作斗争,而且很可能,在公众情绪和法律意见默许了它之后很久,它定期引入的修改是由没有一定的原则,并随着历任裁判官的不同偏见而波动。我认为,罗马人在这一时期必须实行的无遗嘱继承的规则,解释了——而且不仅仅是解释了——对无遗嘱继承的强烈厌恶,而罗马社会在这么多时代中一直保持着这种厌恶。继承的规则是这样的:当一个没有遗嘱或没有有效遗嘱的公民死亡时,他的未立遗嘱的子女成为他的继承人。他获得自由的儿子们没有继承遗产。如果他没有留下直系后代生活在他的死亡h,最近等级的直系亲属继承,但没有一部分遗产给任何通过女性后裔与死者结合(无论多么紧密)的亲属。家庭的所有其他分支都被排除在外,遗产留给了非犹太人,或与死者同名的全体罗马公民。因此,在未能执行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我们所考察的那个时代的一个罗马人,就使他的被解放的子女完全没有了生活资料,而在假定他死时没有子嗣的情况下,他的财产就有可能从家庭中完全消失,并转移到一些人身上,而这些人只不过是通过假定同一氏族的所有成员都是一个共同祖先的撒克多尔虚构而与他有联系的。

这样一个问题的前景本身就是对大众情绪的一个近乎充分的解释;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忘记了我所描述的事物的状态很可能存在于罗马社会从独立家庭的原始组织转变的第一阶段,我们就只能理解它的一半。父亲的帝国确实受到了最早的打击之一,因为它承认解放是合法的,但是法律仍然认为父权是家庭关系的根源,坚持把被解放的孩子看作是亲属权利的陌生人和血缘上的异己。然而,我们一刻也不能假设法律学究强加给家庭的限制在父母的自然情感中有其对应物。附属家庭一定还保留着在宗法制度下属于他们的那种几乎不可思议的神圣和紧张;而且,他们被解放法案消灭的可能性是如此之小,以至于可能性完全相反。人们可能毫不犹豫地想当然地认为,从父亲的权力中解放出来是一种感情的展示,而不是一种感情的断绝——一种给予最受宠爱和尊重的孩子的恩典和恩惠的标志。

如果比其他人更受尊敬的儿子由于无遗嘱而被完全剥夺了继承权,那么不愿意承担这一责任就不需要进一步解释了。我们可能已经先验地假定,对立遗嘱的热情是由无遗嘱继承规则所包含的正义中的某种道德所产生的;在这里,我们发现它们与早期社会结合在一起的本能不一致。把所有被敦促的东西用一种非常简洁的形式表达出来是可能的。原始罗马人的每一种主导情绪都与家庭关系交织在一起。但是家庭是什么呢?法律是这样定义的——自然情感是另一种定义。在这两者的冲突中,我们要分析的感情发展起来,表现为对允许感情支配决定其对象命运的制度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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