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美国财产法(7),第1张

辅导:美国财产法(7),第2张

在英美法系中,委托占有被翻译为“委托保管”,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受财产所有人的委托对财产的合法占有。占有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只是受财产所有人(委托人)的委托保管,受托人(受托人)有义务保管财产并按约定交付给财产所有人。
委托占有分为三类:

1.完全为了客户的利益(委托人的唯一利益。即“采取

我不在的时候,请帮我照看一下这个。")

2.完全为了受托人的利益(受托人的唯一利益,即无聊的项目。)

3.双方互利(即衣帽检查)

上述三类客户的义务如下:

A.1:仅适用于重大过失

B.2:仅因轻微疏忽

C.3:仅适用于一般过失

D.错误交付的案例-拆分

a.多数受托人严格负责

b.少数民族-适用适当的护理标准

委托类型。

E.非自愿委托和寻找者

a.拾得人可以被认为是他找到的物品的受托人,但是

大多数时候发现者不会被认为是

非自愿的“无偿”受托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

关于

发现者,可能对发现者有一些好处。

b.潜在的发现者没有义务拿走一个发现物

好到占有,但如果她这样做,她就成了一个

真正主人的受托人。

在英美法中,委托占有有三个要件:(1)委托人必须拥有或占有委托财产;(2)委托人必须独占委托财产(独占

占有)且实际控制权交付给受托人;(3)受托人必须自愿接受和支配委托财产,知道自己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返还财产的义务,愿意承担保管和支配财产的责任。

2.相关案例分析

为了清楚地理解委托占有的这三个要件,我们先来看看下面两个完全不同的芝加哥和田纳西州停车场丢失车辆的案例:

威廉先生把车开到芝加哥机场的普通停车场,停在停车位上。由于不需要预先支付停车费,他在将车开出停车场时在出口处支付了停车费,于是威廉先生将车锁好,然后拿着车钥匙离开停车场,去处理自己的事情。当威廉先生结束工作回到停车场时,他发现他的车丢了。威廉先生只凭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了威廉先生的车辆损失,同时从威廉先生那里获得了分保权。保险公司以停车场作为受托人,应承担其车辆损失为由,向停车场提出索赔。认为威廉先生只是租用了停车场的一个车位,威廉先生与停车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芝加哥法院认为,停车场并未实际控制威廉先生的车辆,威廉先生与停车场之间没有口头或其他约定。因此,威廉先生与停车场之间不存在委托占有关系,停车场不应赔偿威廉先生的车辆损失。

另一个案件是要求赔偿现代停车场车辆损失的上诉,由田纳西州法院审结。大致案情如下:上诉人是田纳西州一家名为海特的多层高级酒店的老板。紧挨着酒店主楼的后面是一个现代化的停车场,拥有现代化的设备和现代化的管理。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单一入口由自动售票机控制,单一出口由停车场工作人员控制。出口在入口对面,停车场工作人员可以在出口的一个小亭子里随时观察入口和出口的所有动静。在停车场雇几个保安,都穿着特别的保安服。平时有两个保安值班,负责巡视酒店及其附属场地,包括停车场。停车场不仅供酒店客人使用,还为公众提供有偿服务。一天早上,被上诉人艾伦先生开着他的新车来到停车场门口,从自动售票机上拿走了停车票。自动售票机自动打开停车场入口处的栏杆,让艾伦先生的车进入。艾伦先生把车开到四楼,停好车,锁上,拿出钥匙,乘电梯离开停车场。几小时后,当艾伦先生回到停车场取车时,他发现他的新车不见了。艾伦先生去找出口处的停车场工作人员,得到的回答是:“哦,车没有离开这里。”Allen先生向上诉人雇用的安全部门报告了此事,然后向警方报告,但Allen先生的新车始终没有找到。艾伦先生作为本案的原告,对海特酒店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田纳西州法院。

田纳西州法院审理此案后,法官的判决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停放在商业停车场的汽车的车主被盗并丢失时,存在停车场车主的自然和延伸责任。下级法院根据该州以前的案例裁定,当车主将其汽车停放在上诉人经营的与某大型酒店相连的现代化室内多层停车场并锁上其汽车时,委托占有关系已经产生。田纳西州法院判决裁定合理,故维持下级法院判决,酒店应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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