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国务院信访条例(六)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来信来访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信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位律师回复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来信来访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信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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