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第1张

亨利,第2张

第十讲提到陆地上的交战国。
布鲁塞尔会议未能解决一系列现代起源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于一个国家的平民人口的地位问题,当他们集体起义,担负起抵抗侵略者的军事义务时。提交给会议的明确的德国方案未能获得支持,一些规则也没有得到普遍接受,这些规则并没有像德国代表所提议的那样遭到同样的反对。但是,就像会议上提出的许多其他建议一样,他们的大量建议可以在战争手册中找到,许多文明国家的政府现在都把这些手册放在他们的官员手中。至于必须解决的最重要的一点,有一个普遍的趋势是建议某种制服应被非军事人口采用,他们组成的军团应受到人道的对待,而不是仅仅作为掠夺者被枪杀或绞死。直到被侵略国家的大部分被侵略者占领,这些问题才变得有实际意义。在前一讲中,我把德国军队对巴黎的投资作为一场战争的例证,在这场战争中,这一法律分支具有了新的重要性。我们现在必须考虑被侵略国家中被敌人军事占领的那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对处于这种地位的国家的看法在现代色彩中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侵略国地位的理论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土地和其他任何东西一样,可以通过占有(occupatio)的方式被没收,这是罗马人所谓的后liminium,这是一项法律规则,通常被描述为体现了一种法律拟制,根据这种法律拟制,公民在被囚禁后应返回其国家,或者财产在被没收后应再次落入恢复的所有者手中,恢复其先前的地位。因此,被军事占领的领土被视为转移给占领者,面临前主权者回归所产生的不明确风险。腓特烈大帝,当他入侵一个国家,通常强迫人口供应新兵;还有一个例子,丹麦国王把当时瑞典的两个省——不来梅和凡尔登——卖给了汉诺威。这种法律条件的不便是七年战争结束后,和一个国家的位置一旦入侵,敌人已经退休,总是由特定的条约解决。欧洲的边界有多种多样的变化,现在它们总是由战争结束时的条约规定,即使在东方,现在也不容易找到由简单征服产生的权利所拥有的领土。一个新省的唯一实例仅仅是征服的标题,并与征服国的其他领土合并,是印度省长期被称为下布尔马。国王,谁仍然保留了他的领土的一部分,他统治在曼德勒,拒绝,即使彻底失败,进入任何割让的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下布尔马被视为已经是一般印度领土的一部分。

我说过,大规模侵略战争中最关键的时刻是大部分领土被军事占领的时刻。现代战争手册中有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内容。以下是法律的总结。

一个侵略者被说成是在军事上占领了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地区,而该地区完全被敌军所抛弃。占领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并且规定“纸面上”的占领在性质和效果上比“纸面上”的封锁更令人反感。另一方面,占领一个地区的一部分,而敌人已从该地区全部撤退,则必然是占领该地区,因为不可能以任何其他方式占领任何相当大范围的领土。军事占领的真正考验是独占。例如,减少一个控制周围国家的要塞会使被控制的国家获得军事所有权,但不会减少任何其他不屈服于入侵者的要塞。一旦入侵者的部队撤退或前进,从而放弃对被占领土的控制,军事占领就停止了。在军事占领的情况下,正规政府的权力由侵略军的权力所支撑。侵略者强加的规则是战争法。它不是侵略国的法律,也不是被占领领土的法律。其性质可能是民事或军事的,或者部分是民事,部分是军事。在每一种情况下,它的权威来源是相同的,即战争的习惯,而不是任何国内法;执行统治的将军只对他自己的政府负责,而不对被侵略的人民负责。军事占领的统治只与被侵略国的居民有关。在一个被英国军队占领的外国的军队和营地追随者仍然受英国军事法律的管辖,在任何方面都不服从军事占领的规则。一般来说,军事占领只涉及军队的安全,入侵者通常允许国家的普通民事法庭处理居民犯下的普通罪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侵略者的自由裁量权。他可以废除这个国家的任何法律,并代之以其他规则。他可以创建特别法庭,或者他可以离开本地法庭行使他们通常的管辖权。侵略者为实施军事占领而设立的特别法庭通常是军事法庭,以军事法庭的模式为框架,按照军事法庭的方式进行诉讼;但是当然,从技术上来说,由一个英国将军建立的法庭不会是我们的军事法意义上的军事法庭。法院只受公意的约束。占领一个领土的侵略者所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力是,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惩罚那些违反了他为确保军队安全而制定的规则的居民。在必要情况下实施这种惩罚的权利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入侵者的利益不亚于人类的要求,要求对犯有某种行为的居民给予与入侵军队的安全和福利相一致的最大程度的宽大处理,这种行为只是由于它对敌人造成伤害而构成的犯罪。

美国规则的主题是政府的军队在战场上说;戒严法,或换句话说,军事占领法,在完全占领和公平征服的地方和国家应该不那么严格。在存在实际敌对行动的地方或地区,或预期存在敌对行动并必须为此做好准备的地方或地区,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当面对敌人时,即使是在指挥官自己的国家,由于情况的绝对必要性和保卫国家免受侵略的最高职责,也允许其最完全的支配。拯救国家当然是最重要的。

最后,必须牢记,根据战争惯例,侵略者不能号召居民入伍或积极参与反对自己国家的军事行动。这个理论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此。在一个被军事占领的国家,所有的行政权和立法权都交给了侵略者。这并不意味着他行使这些权力,但理论上这些权力属于他。惠灵顿公爵在英国议会发表了一些意见,这些意见被公认为所有现代手册中的权威。他说,戒严令不多也不少于指挥军队的将军的意志;事实上,戒严意味着根本没有法律。因此,宣布戒严令并下令实施戒严令的将军,必然要清楚地制定出他的意志得以实施的规章制度。现在,我没有在任何国家实行戒严令;也就是说,我并没有凭自己的意志治理一个国家的很大一部分。但后来我做了什么?我宣布这个国家应该按照自己的国家法律来治理,我把我这样宣布的意愿付诸实施。比较这种状态的法律与我们开始,很明显,古代的实践和占领理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现在与罗马法没有任何联系,现在也没有人会想到借用罗马法作为他们的规则。事实上,现代实践依赖于军事必要性,并受到军事必要性的限制。入侵的将军可以做某些事情,因为根据假设,没有其他人可以做这些事情。在英国,法律规则在战时和平时是一样的。当有足够的必要通过民事当局的暂时或局部中止来使用军队时,军队总是可以在我们自己的国家使用的。

这种情况随着战争的停止而结束。在我们这个时代,战争不会像过去的继承战争和宗教战争那样持续下去。总会在适当的时候达成和平协议。事实上,现代结束战争的困难,有时是找到一个有能力缔造和平的权威。在上次战争中,德国人对法国进行了长时间的征服之后,他们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困难。他们下定决心,唯一能让法国人尊重的法国方面的条约是一个国民议会,因此在和平之前,他们坚持这样的议会应该被选举。

我认为就和平条约说几句话可能是有用的,根据这些条约,现在战争结束了。在现代,和平总是以停战为前提,而停战则是暂时停止武装,这只是一个较短的停战。国际律师制定的规则是,战争状态通过和平条约或全面停战而结束。和平条约结束了战争,彻底废除了战争的主题;全面休战结束了战争,但导致战争的问题却悬而未决。在现代,这些一般性休战已不再使用。在中世纪,尤其是在土耳其人和他们的基督教敌人之间,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双方的宗教都不允许交战双方缔结明确的和平条约。历来规定,条约和全面停战只能由一个国家的主权权力缔结,而不能由任何其他当局缔结。停战被定义为部分停战。缔结停战协定的权力对于指挥官履行其官方职责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他被认为是在没有任何特别命令的情况下,由他的君主授予这种权力。这种权威的假定被认为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君主的任何行为都不能推翻它。如果一个军官不服从他的君主的命令而停战,他将受到君主的惩罚;但主权是受停战协定约束的,因为敌人不可能知道强加给军官的权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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