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美国财产法(2),第1张

辅导:美国财产法(2),第2张

第二章财产和财产权
2.1什么是财产

一般翻译为“财产”,财产通常是指特定的东西,可以分为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财产),这种划分来自早期的普通法诉讼,其中有两种诉讼,一种是“真正的诉讼”(Real

Action),处理他人不当占有土地的案件,此时土地可以返还给合法所有人,另一种是“个人诉讼”(Personal

诉讼),处理土地以外的财产纠纷时,所有人只能获得货币补偿,不得要求返还原物。

关于动产,英语中有两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动产”和“个人财产”。现在,人们已经改变了早期常用的“动产”而广泛采用“个人”

财产”。动产可以分为两类:有形的个人财产和无形的财产(

无形个人财产

财产的种类),前者指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后者指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财产,如股份、银行账户、人寿保险等。

注:根据布莱克的

法律词典中,财产的定义是:

“对任何人来说是特殊的或适当的;那个什么

只属于一个人。权利的集合

由政府担保和保护。属性扩展

每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和利益……权利

拥有它,使用它,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用它。"

问题:下列哪些不是财产?

a)退役

b)盈利能力

c)医疗实践的应计商誉

d)法律学位

回答:都不是。

2.2哲学

又有哪些产权?不同的法学家和法律学派(哲学)有不同的观点。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

波斯纳(Posner): (1)产权是一种赠与(财产

权利是“自然的”);(2)没有产权,财产就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没有

产权,就没有高效利用财产的动力。);(3)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是产权的三要素(三

元素).

边沁(Bentham):财产是一种“从事物中获得利益的期望”(根据

为了期待).

科恩(Cohen):产权必须考虑以下因素:政府,契约,法规,价值(财产)

不知不觉地融入政府,合同,力量

&值).

洛克:劳动创造财产(劳动创造

财产).

注意:

关于边沁和波斯纳观点的比较,请参阅以下注释:

边沁与波斯纳的比较

(1)边沁下的异常:在波斯纳理论下,财产

是有价值的东西,而不仅仅是法律定义的东西

边沁统治下的财产,但从人们持有的

价值。有几种物品被视为财产的情况

没有法律,如非法药物,销售领域

这样的,男女朋友。这里不存在产权

但是人们这样对待它,要么通过强制社会

价值观或害怕报复。

(2)波斯纳下的异常:可转移性频繁测度

一个人越想得到什么,我们就越不理智

运营商,而不是我们将如何有效地这样做。可转移性

实际上导致了低效率,例如

这是基于优点的。如果你能转到法学院入学,

你可以衡量谁最想要它,或者谁可以

为它付出最多,而不是谁能最好地利用它。

2.3所有权的属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以所有权为基础分析财产和财产权,主张“一物一权”。与大陆法系不同,美国的财产法不强调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侧重于财产权利中各种利益和所有权的划分(属性

所有权),这些利益通常是指:

e)占有(拥有、持有和保管的权利)

f)排斥(排斥他人的权利)

g)处置权-处置权(转让权)

h)使用权----使用权(根据需要使用财产的权利)

I)受益权----利益(通过财产实现利润的权利)

使用)

j)毁坏权----毁坏(毁坏财产的权利)

2.4财产的来源

一个人怎样才能获得物品的产权?财产的起源是如何实现的?根据洛克的观点(Lockean

观点):财产是通过劳动和努力获得的(财产是通过投资获得的

的劳动和努力),关于财产的获得,这里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原则:首先

在时间上,先在权利上(时间第一,权利第一)。例如,在美国:印第安人有权利

为了着陆,他们先到了这里

注意:如果你想在美国买房子或土地,你应该检查其所有权的所有权链。这个链条可以追溯到最初的财产收购。如果这个链条的记录有问题,你买的房产是不安全的。其他人可能会质疑所有权。这种情况后面会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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