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国务院信访条例(二)

辅导:国务院信访条例(二),第1张

辅导:国务院信访条例(二),第2张

第二章申诉人
第二章申诉人

第七条信访人是指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信访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第八条投诉人可以询问下列事项: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控告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失职行为;(三)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三)对侵害投诉人权益的投诉;和

(四)其他信访事项。

(四)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事项的处理程序,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投诉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信访人应当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九条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信访人通过来访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在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选择当面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

出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用车。

不得封锁、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执行公务的车辆。

第十二条群众反映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一般应以书信、电话等形式进行。;第十二条集体提出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一般应当通过信函或者电话提出。

如果需要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如果上述群体选择亲自提出申诉,他们应选举不超过五名代表代表该群体。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陈述真实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四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程序,不得干扰国家机关的工作,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骚扰、侮辱、殴打或者威胁接待人员。接待场所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物或管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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