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第1张

亨利,第2张

第五讲海军或海上交战。[br/]总结我一直在说的话。我一直在讨论某些法律拟制,这些法律拟制通过法律隐喻来表示,特别是其中的一种,根据这种法律拟制,实际上不在一个国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和事物被认为是在该国境内,以便将适用于它们的法律规则汇集成一组。这种治外法权的拟制,被普遍同意适用于驻外大使和外交代表的住所和个人,总的来说,我们面前的拟制充分准确地表达了关于这些主题的法律。大多数国家还将这种虚构适用于与海岸相邻的海域,并将其视为某一特定国家的领海;也就是说,只要水可以被土地吸收,水就被视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最后,一些团体声称公海上的商船具有治外法权——与其所属国家的领土处于相同的地位。最后,我们面前的虚构已经与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分支混合,海军交战法,我用它作为一个方便的过渡点,我可能会在这些讲座的几个地方,但我希望包括在这一部分有几个令人信服的原因。这是一个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变得极其重要的法律领域;它长期以来,现在仍然是许多激烈争议的领域;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最近人们试图对其进行重大改革;虽然尝试部分流产,失败的原因值得我们注意各种理由;它揭示了国际体系的某些弱点,并提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英国在这一体系改革中的真正利益,这一改革几乎获得了文明世界的同意。因此,我接着讨论海军或海上交战对交战国和中立国的影响。主题的要素很简单。当两个国家发生战争时,其中一方的船只,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相对于另一方来说,都是在海上航行的大量动产。另一交战国的船只扣押其中一艘船只,与在陆地上扣押一名士兵或一群士兵可移动的贵重物品受同一原则管辖。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是直接从罗马法传下来的。敌人的财产是罗马法最古老的部分中认为是无主财产的东西之一。它可以像野生鸟类或野生动物一样被捕获,通过捕获它的意图来保留它;但它明确规定,野生动物如果逃跑就不再是捕获者的财产;问题是,什么时候被捕获的财产会减少到占有的程度,从而完全成为捕获者的财产?

在这一点上,罗马法的解释者们有很多争议。包括格劳秀斯在内的一些人坚持认为,正确的检验标准是时间,而这个东西必须被俘获者占有24小时。这一规则的痕迹可以在海事扣船人声称的当他没有办法将船只带进港口时摧毁船只的权力中看到。然而,有另一个罗马起源的规则逐渐取代了第一个提到的。俘获者必须在要塞内,在罗马军营的坚固防线内夺取被俘获的财产。这适用于海上战争意味着今天在海上的捕获者的国家的港口,区别于开放的锚地,或捕获者的盟友的港口或中立国的港口。正如人们有时所说的,这艘船必须被军方接管;也就是说,变成一种只有通过武力才能拯救的财产。但是为了让捕获者得到他捕获的全部好处,还必须满足另一个条件。被俘获的船只及其货物,或在中立船只上发现的属于敌人的货物,必须送交裁决法庭,并宣布为合法战利品。直到这种谴责发生了,被捕获的财产的购买者不能确定他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如果他卖了它,不能获得它的全部价值。

奖励法院有时被称为国际法院,毫无疑问,现代国际法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它们;但原则上,有奖法庭是由实在法建立的法庭,由法庭所在国的君主授权,负责裁决船只或货物是否有奖。抽象地说,它的目的是让君主的良心满意,他的臣民所做的捕获是有效的捕获。理论上,他总是应该对他们负责。但是,仲裁法庭的最大实际功能是在交战国君主的臣民和中立国的臣民之间作出裁决。中立货物可能构成在合法捕获的敌方船只上发现的货物的一部分;或者,属于另一交战国的货物可能在公海上的一艘中立国船只上被发现;或者,进港的船只可能是在一个中立国的领水内被非法捕获的,或者是在这种领水内组织的袭击。在这两种情况下,捕捉都是禁止的。如果好战的君主允许他们这样做,他就犯了伤害无辜的中立者的罪。

交战一方的船只或货物被另一方的武装船只捕获是战争财富的一部分;俘获者也不能抱怨不得不把他的战利品带进港口接受谴责。就被扣押的船只而言,这种困难在某种程度上被所谓的“赎金”做法所缓解。愿意承诺一定数额的船只或货物的指挥官准备一份文件,这份文件被称为“赎金清单”这是一式两份。俘获军官拿一份,被俘获船只的指挥官拿另一份;这份赎金清单为被劫船只前往另一个港口提供了安全保障。至于“另一艘贝尔·利格伦”号的巡洋舰,除非它改变了航向,使人怀疑它有逃跑的意图,否则它享有豁免权。

即使是现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仍不接受海上抓捕的真正困难是那些影响到中立国的困难。如果敌人在海上的船只载有中立国的货物,中立国必须同意将他的货物带进港口接受裁决,当然必须放弃获得有利市场的机会,尽管他的货物不会被捕获。如果一艘中立国的船确实装载了敌人的货物,船长必须同意将货物转运。这些规则非常古老。它们可以在那些国际法权威的论文中找到,但是这些论文比公认的开篇还要早。在“Consolato del Mare,”应该包含海洋的海事用法形成了地中海盆地的一部分,有各种法律涉及捕获中立船只和中立货物,以及敌人的货物在中立的底部。在这些用法发展起来的时候,这些海域到处都是小型商业港口,都是制造业和出口业,彼此相距不远。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一规则的起源,完全符合一定数量的这种小主权国家的关系;这确实是我们面前的规则的起源,这一点在有关中断航行的条款中得到了体现,例如,迫使中立国的船只改变航向前往捕获国的港口的规则,以及规定该船应当对其损失的时间进行赔偿的规则。我所描述的这些海域的情况——许多小城镇从事实际的商业活动,但彼此之间没有很长的海洋距离——对解释这一古老的海商法很有帮助;但随着一个又一个海上强国实力的增长,并开始重视中立的优势,对这些旧规则的不满开始出现,并产生了对更普遍和更简单的制度的渴望。事实上,有一个孩子长大后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它通常用一种顺口溜来表示,这种顺口溜并没有传达出真正的对立面:“敌船,敌货;免费的船,免费的货物。在敌方船只上发现的所有货物都可能成为战利品;如果船只本身属于中立国,所有的刺棒应被视为中立国的财产,不应被扣押。法国站在一方,当中立国的船上载有任何敌对的货物时,它将被没收,而荷兰人则支持一种对中立国更为宽松的制度,最后法国自己也成了这一规则的庇护者。

许多条约已经在文明国家之间谈判,体现了这些规则或其中之一;但是,使交战国无论在何处发现敌对货物都能捕获的规则,总的来说是国际法的基础。克里米亚战争结束时,第一次认真尝试对这一原则进行全面改革;1854年,那些参与了这场战争,或者对这场战争最感兴趣的国家,发表了所谓的《巴黎宣言》。在陈述了战时的海事法是可悲的争议的主题之后;这一法律的不确定性引起了可能引起严重分歧甚至冲突的意见分歧,在巴黎的全权代表们,为了在国际关系中引进关于他们面前的主题的固定原则,宣布他们已经通过了他们希望看到付诸实施的规则的下列摘要:第一,废除私掠船;第二,中立旗除战争违禁品外,涵盖敌方货物;第三,中立货物,除了战争违禁品,不容易在敌人的旗帜下捕获;第四,为了具有约束力,封锁必须是选择性的;也就是说,由足以真正阻止敌人进入海岸的力量维持。净结果表明,规则,免费的船制造免费的商品,被采用;但是另一条经常与之联系在一起的规则,敌船制造敌货,却没有被采纳。

参加克里米亚战争的所有大国都遵守这一宣言,有一段时间,它似乎得到了整个文明世界的同意,从而形成了改革万国公法的第一个伟大范例,这一改革的基础是明确承诺的信仰,而不是先例和古代统治的旧基础。但是在提交给美国的宣言中,美国政府反对第一条,“私掠船被废除。”私掠船是一种武装的私人船只,受好战的君主的委托去掠夺他的敌人的商业,并从战利品中得到一份报酬,这份报酬在最近几乎达到了全部。国务卿马西先生为美国的拒绝所给出的理由是足够可信的。

美国认为强大的海军和庞大的常备军作为永久机构不利于国家的繁荣和公民自由的危险。维持它们的费用对人们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间和平的威胁。一支随时准备投入战争的庞大部队是一种贸然参战的诱惑。美国的政策从来没有,也从来没有比现在更不利于这样的机构,他们永远不能默许国际法的任何变化,可能使他们有必要在和平时期保持强大的海军或大常备军。如果被迫维护他们的权利,他们的内容,在目前的国际关系方面,在陆地上的军事行动主要依靠志愿部队,和保护他们的商业在不小的程度上依靠他们的商船。如果这个国家被剥夺了这些资源,它将不得不改变政策,在世界面前摆出一副军事姿态。在抵制可能产生这种结果的改变现有海事法的企图时,它超越了自己的利益,并在其观点中包含了那些不可能成为主要海军强国的国家的利益。在这方面,他们的情况与美国相似,对他们来说,保护商业和维护国际和平关系的呼吁,与这个国家抵制拟议中的对既定国际法的修改一样强烈。对这些国家来说,放弃求助于私掠船的权利将会带来对其商业繁荣极为不利的后果,而没有任何补偿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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