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二),第1张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二),第2张

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1条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根据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地点,运输到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货地点。在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中所进行的货物装卸作业,如该合同所规定的,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为自己或通过他人代表自己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作为委托人,而不是作为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或参加多式联运经营的承运人,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任何人。

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运费,承诺履行或委托他人履行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4.“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承诺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5.“发货人”是指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表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运输或包装物品。

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

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成文法,其规定不得因合同规定而有损于发货人的利益。

10.“书面”尤其指电报或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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