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船舶抵押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船员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节大师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运输单据
第五节货物交付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租船合同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船舶碰撞
第九章海上救助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二章XI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转让
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赔偿的支付
第十三章时效
第十四章涉外法律的适用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包括江海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移动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或者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前项所称船舶,亦包括船舶服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业务,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外国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或者拖航业务。
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可以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由有关机关予以禁止并处以罚款。
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审批机关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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