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英文版五)
第7条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
1.如果多式联运单据是以不可转让的形式签发的,该单据应注明具名收货人。
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付给该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中指定的收货人,或交付给他正式书面指示的其他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解除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第八条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1.多式联运单据应包含下列条款:
(a)货物的一般性质、识别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关于货物危险特性的明示说明(如适用)、包装件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以及发货人提供的所有此类细节;
(b)货物的表面状况;
(c)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
(d)发货人的姓名或名称;
(e)收货人,如果由发货人指定;
(f)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g)交付货物的地点;
(h)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在交货地交付货物的日期或期限;
㈠表明多式联运单证是可转让还是不可转让的声明;
(j)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k)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如果当事方之间有明确的协议,或运费,包括其货币,以收货人可支付的限度,或其他表明运费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表示。
(m)多式联运单据签发时已知的预定行程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n)第28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
(o)在不违反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国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2.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1款所述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只要符合第1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位律师回复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