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出资方式和期限
第五章场地使用和场地使用费
第六章采购和营销
第七章税收
第八章外汇管理
第九章财务与会计
第十章工人和职员
XI工会
第十二章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拟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同类进口商品;
(二)出口产品年产值占全部产品年产值的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盈余。
第四条下列行业不得设立外资企业:
(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
(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和保险;
(三)邮电通信;
(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
(一)公用事业;
(二)交通运输;
(3)不动产;
(4)信托投资;
(5)租赁。
申请设立前款所列行业的外资企业,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损害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或者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第七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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