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处理,第1张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处理,第2张

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关于执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后,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奖励基金余额)的账面余额,按下列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规定如下:(1)余额为亏损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由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依次弥补。如仍不足,应在2007年补足。(2)余额为结余的,应当继续按照原规定使用。结余使用后,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制或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5]12号)增加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付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自2007年起,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扣除,未使用部分应滚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以前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以前年度累计但企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企业所得税前,企业仍可扣除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内资企业2007年度损益中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费低于应纳税工资总额14%的,可以及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按照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申报扣除,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好处。某盈利企业,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00万元,2006年末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20万元。该企业当年损益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8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计税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即14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7年末应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20+140-100 = 60万元。对于2007年企业不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采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按应纳税工资的14%计提。A公司原按当年损益中职工福利费80万元计算税前扣除,现税前扣除140万元,多计税前扣除60万元,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1。2007年未结账的,调整当年相关会计凭证,调整200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税前应纳税工资的14%计算职工福利费,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万元,贷“所得税”19.8万元;将所得税科目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然后调整盈余公积,最后调整2007年度会计报表。)
2。2007年已结账,将按调整项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应付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为资产负债表日的现有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为调整项目,借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9.8万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万元;之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调整盈余公积。最后,将对2007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3。2008年办理。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以前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准予扣除。企业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进行处理,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即将进入当期损益的职工福利费从以前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予以扣除。例如,上述企业A 2007年底前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为6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为12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的合理工资费用为1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为120万元,先将以前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60万元,再将60万元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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