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第1张

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第2张

第一审程序包括审前准备、审理和宣布判决。
(一)审判前的准备工作1。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
2。无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二)法院审理
1。按照规定,所有一审诉讼都要开庭,不允许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
2。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法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开庭时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在法庭上,少数服从多数。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要求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判决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等判决。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缺一不可。
2。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3。判决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4。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公,运用国家司法权直接予以变更的判决。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适用情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宜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6。确认判决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对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没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被指控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使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指控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受理后,在法院宣告判决、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回避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撤回起诉分为申请撤回和视为申请撤回两种。
根据规定,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形: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暂不交纳诉讼费用。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形:
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2)原告、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经合法传唤,原告、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止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属于诉讼中止:原告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原告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涉及法律适用,需要送有权机关说明或者确认的;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导致诉讼终止的情况见教材P118。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是相互干扰的事项。一般只要记住其中一个就可以了。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根据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或者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先予执行是指在判决确定之前,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先行给付原告部分财产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临时措施。先予执行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申请行政案件先予执行必须有给付的内容;二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第三,不提前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生活。
5。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分别对几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拒绝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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