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民事诉讼证据
1.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民事诉讼的制约;证明的对象是与民事实体纠纷和民事诉讼有关的待证明的事实。
(2)分类
①根据证据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派遣证据。
②根据证据与待证明事实的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③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关系,可分为本证和反证;
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查明或认定案件的诉讼活动。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通常包括:
①当事人主张民事实体权益所依据的事实。
②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性法律事实。
③证据事实。
④国外法律和当地法规及习俗。
(三)当事人无需证明的事实:
①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证明;
②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则可以推断的另一事实;
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
⑤已被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⑥经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3。举证责任
(1)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的责任。
(2)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是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侵权诉讼参见教材第277页。
(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4。验证职责
人民法院主要承担验证职责。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
(二)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5。证明流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证明程序。
(二)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回执,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和收到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质证时,当事人应当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和辩论,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大小。
(5)证明标准是指法院评价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据的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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