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的;
(二)授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撤销和取消的区别
撤销通常意味着许可证有缺陷。
注销只是手续问题,许可证要么有瑕疵,要么没有瑕疵。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