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重复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在同一顺序中,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同一财产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已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取得的赔偿金视为抵押财产。
5。抵押的追索权和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交存转让所得价款。转让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物的自由转让,包括赠与、继承和遗赠,不影响抵押权。
(3)抵押合同订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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