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1张

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2张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30天无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普通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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