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经营管理。
2。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参见教材P210。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人可以与该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该企业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普通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决定;(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取得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形,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责任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当执行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为企业利益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而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对该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
6。仅存在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它将被转换为普通合伙企业。
7。普通合伙人变更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企业在担任有限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对其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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