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
1。概念
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部证据材料。行政诉讼证据除了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一般诉讼证据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种类繁多;
(2)来源特定;
(3)举证责任分担是特定的;
(4)证据审查的阶段是特定的。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要求
行政诉讼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具体如下:
(一)书证
(一)提供书证原件。原件、原件、复印件属于书证原件。
②提供有关部门保存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笔录,并注明来源,经部门核实后加盖部门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簿、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附说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询问笔录、陈述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
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或者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证明物证;如果原物是大量物种,提供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①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载体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②注明生产方法、生产时间、生产者、认证对象等。;
③音频数据应附有音频内容的书面记录。
(4)证人证言
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能签名的,要盖章证明;
③注明签发日期;【/br/】④附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证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仅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自认、反驳和支持陈述三个方面。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可由被告提供,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或委托的法定鉴定部门提供。
(七)勘验笔录
①在勘验现场,询问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明,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制作和使用现场笔录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现场笔录只能在证据难以保全、事后难以取证、无法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适用;
②现场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充,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可能,还应由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根据规定,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
1。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证据收集;
(2)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2。质证
(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对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证据质证的内容和范围。
(四)证据的质证方式。
3。审查确认
(1)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还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2)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庭审查,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但是,未经法庭质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3)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或者在诉讼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用于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这些证据不能被接受。
(5)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被告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制度。根据规定,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举证规则
(1)举证期限和不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时。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二)举证范围。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3。原告的举证责任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排除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负有举证责任,但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②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材料;
③共同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原告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开庭前或者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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