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1张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2张

(一)受案范围
1。概念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哪些行政诉讼案件。
2。确立受案范围的方式
(1)列举式
(2)概括式
(3)组合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受案范围采用组合方式。
3。确定受案范围的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身权、财产权的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二)受理的案件。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例
。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
(3)对行为的强制
3。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合法自主权的案件【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2)行政主体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5 .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义务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行政主体认为不依法发放养老金的情形[/br]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养老金的情形:
(1)依法应当向公民发放养老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的
(2)行政机关扣减依法应当向公民发放的金额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养老金,无故拖延发放的
7 .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三)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行政机关关于行政机关奖惩、任免的决定
4。Br/]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而实施的行为
6。法律规定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投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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