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精讲班第35讲课件讲义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律精读课程第35讲讲稿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指导意见
一、概要:
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二。考试目的和基本要求
本讲考试目的是测试考生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规定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第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辅导。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例》出台背景及实施时间:
1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款学习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并根据竞买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并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发布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在挂牌期限结束时根据竞买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用途、期限、出让方式、时间及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挂牌出让公告、招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招标或竞买申请书、报价、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至少2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租赁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投标和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时间、地点、招标挂牌期限、招标投标方式等。招标和拍卖;
(六)确定中标人和投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及投标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基准价格或者底价。
集体决策确定标底、起拍价、拍卖挂牌的起拍价和保留价、投标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出让人应对投标申请人和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竞买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和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放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只有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才有效;
标书放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投标书及相关书面文件负责。
(2)出让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应检查标记箱的密封情况,当众打开标记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出让人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3)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小组由转让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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