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第1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第2张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第一,没有伤害

无伤害原则是指在诊疗过程中,患者的身心不会受到损害,这是医务工作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凡是医学上有必要的适应症,都属于医学治疗,实施的诊疗手段都是符合无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疗手段对患者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禁忌的,并有意或无意地强制实施,使患者受到伤害,则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无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因为很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症,也会给患者带来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比如肿瘤的化疗可以抑制肿瘤,但是会对造血和免疫系统产生不良影响。许多临床诊断和治疗具有双重效果。如果一个行为的有害影响不是直接的和故意的,而是间接的和可预见的。如果妊娠危及胎儿母亲的生命,可以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这种挽救母亲生命是直接的、有益的效果,而胎儿死亡是间接的、可预见的效果。

临床上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情况有:医务人员知识技能低下;忽略病人的来电或问题;歧视、侮辱或者虐待患者或者家属的;强迫患者接受某种检查或者治疗;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不适当地限制病人的自由;威胁打骂病人;拒绝为某些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如艾滋病患者;或者延误急救病人的抢救等。对此,医务人员负有道德责任,应当避免。

无损害原则与其他原则相冲突的情况。第一,不损害原则与有利原则的冲突。例如,患有严重足部溃疡的糖尿病患者在治疗后有败血症的危险。这时候就需要给病人截肢,才能保住他的命。表面上看,这样做对患者会造成很大伤害,但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是符合有利原则的,因为“两害相权取其轻”。第二,不伤害原则与正义原则的冲突。比如在稀缺卫生资源的使用上,一个病房里有4个肾衰竭患者同时需要肾移植。但由于肾脏来源有限,不可能每个需要的人都能得到。得不到肾的患者只能按照公正的原则来选择。得不到肾的患者,身心都会受到伤害。这是一种不损害原则和有利原则同时与公正原则相冲突的情况。第三,不伤害原则与尊重原则的冲突。这大多表现为医务人员不能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而选择保护患者免受伤害的医疗行为。

第二,有利

效益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以保护患者利益、促进患者健康、增进患者幸福为目的。

受益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的行为是真正对患者有帮助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确实患有疾病;医务人员的行动关系到减轻病人的痛苦;医务人员的行动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病人的受益不会对他人造成太大的伤害。

优势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第一,有利原则与不损害原则的冲突。医务人员的行为往往不是单纯的给患者带来好处,往往伴随着副作用。这时,优势原则就要求医务人员权衡利益,使医疗行为获得可能的利益,带来最小可能的伤害。在人体实验中,受试者可能不会受益,他们很可能会受到伤害。但是,这种实验对其他大量的患者,对社会,甚至对下一代,也就是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是有益的。第二,优势原则与自主原则的冲突。当医务人员的科学选择与患者的自主决定不一致时,通常是由于患者的特殊原因(如经济原因或情感原因等)造成的。).比如,如果孕妇继续怀孕,会对身体非常有害,但由于某种原因,孕妇抱着生下孩子的一线希望,这就使得医生基于有利原则劝说孕妇终止妊娠的决定与孕妇的自主决定产生了冲突。第三,有利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这一点可以从上面关于不损害原则与正义原则冲突的论述中看出,用在这里更为恰当。

三。尊重

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应该尊重病人及其理性的决定。

医务人员尊重患者自主权不等于放弃责任,患者自主权和医生的关系一定要处理好。尊重病人包括帮助、劝说甚至限制病人的选择。帮助患者选择诊疗方案,医生必须为患者提供正确、通俗易懂、恰当的信息,有利于增强患者的信心。当患者充分了解和认识自身病情的信息时,患者的选择往往与医嘱是一致的。当患者自主选择可能危及生命时,医生应积极劝说患者做出选择。当患者(或家属)的自主选择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医生既要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的损失。对于缺乏或丧失选择能力的患者,如婴幼儿、重性精神疾病、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等,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表其自主选择。

四。公平

医疗公正是指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平等合理获得卫生资源或公平分配的权利,都有参与卫生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正义不仅指形式正义,还强调内容正义。例如,稀缺卫生资源的分配必须基于每个人对社会的实际需求、能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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