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期间的计算,第1张

刑诉——期间的计算,第2张

期间的单位有时、日、月,三个单位不能互换。
1。如果计算单位是小时和天,则期间的开始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由于没有计算开始时间和日期,这表明这两个计量单位不能互换。比如讯问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不能用一天来代替。以月为计算单位的,自本月1日至次月1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至次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次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听证期;半个月以15日计算(《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2。法定期间不包括在路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限届满前已经邮寄的,不视为期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3。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期限,以届满之日为限,因节假日不得延长至节后第一日(《六机关条例》第二十九条)。
4。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注:这种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要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
5。犯罪嫌疑人不告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根据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6。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期限重新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7。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变更公诉案件管辖时,办案期限从变更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8。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此外,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期较长导致办案期限届满后无法结案的案件,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9。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判期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10。中止审理和部分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11。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12。下列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一)刑事案件因另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为宣布开庭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2)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后超过七日的时间;
(3)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审理时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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