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刑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第1张

刑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第2张

1.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有关的实体法或者程序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申诉和控告。
2。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有关案件的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关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⑸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4。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
(1)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要求会见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批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为侦查过程中需要保密而拒绝批准(《六机关条例》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申请审查大集整理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审批。
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可以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进行。注: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侦查已经结束,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能派员在场。《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函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代表在场。
5。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6条)。
6。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无法进行与辩护工作相关的调查取证。还应特别注意《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36条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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