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1张

刑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2张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这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明确了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定罪的法律要求。
这个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的一般立法惯例,也是行使司法权的应有之义。刑事审判是经过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受处罚。定罪权是行使司法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2。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并给予被告人辩护的一切必要保障。被告人有权出庭受审,有权为自己辩护或者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有权询问控方证人,有权对法庭出示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进行辨认和质证,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等。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这是吸收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是:
(1)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不能成为犯人或罪犯。
(2)没有免予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不能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3)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五)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有权对某人定罪量刑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定罪判决,才具有确认某人有罪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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