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第1张

刑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第2张

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
(三)经特赦免予处罚的;(根据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被告知后才处理的犯罪,不告知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责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一)不立案或者不受理
对于公诉案件,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已经发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撤销案件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三)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①发现犯罪分子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②如果发现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附书面理由,建议公安机关重新调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上述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由审查部门收集整理撤销案件的建议(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至第二百六十三条)。
(四)终止审理
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二至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五)宣告无罪
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被告人犯罪,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br/】注:近年来司考真题的考点都是诉讼不同阶段对上述情况的处理方式。回答这个问题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搞清楚案件处于哪个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比较特殊,不仅承担监督和起诉职能,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侦查职能。因此,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机关实际上有三种处理方式:不立案(案件尚未立案时)、撤案(侦查阶段)、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考查,考生一定要搞清楚案件处于什么阶段,切记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侦查机关以两种方式办案,即不立案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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