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章药品包装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五十二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应当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药品包装必须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中药材发货时一定要包装。每个包装上必须标明名称、产地、日期和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
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粘贴标签、说明书。
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必须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