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备2009年司法考试

如何准备2009年司法考试,第1张

如何准备2009年司法考试,第2张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俗称“指定教材”,共三册,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册的考试内容编排。最初由司法部组织,是考试的官方教材。《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作为司法部编写的专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毋庸置疑。所以作为考生,也要足够重视。当某些教材或复习资料对某一观点有争议时,应以辅导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本里面的内容还是比较丰富的,很多内容在司法考试中似乎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复习的时候也要考虑具体情况。
(2)讲座系列教材
这类教材一般是各个大学、法学研究机构或考试辅导机构编写的“民间教材”,如各国编写的讲座系列。这类教材的特点是重点突出,概括度高,复习时可以节省大量精力去总结知识点。我觉得复习的时候可以穿插司法部的辅导书,效果会更好。
(3)法律汇编
每年各法律出版社都会出版一些法律法规汇编,以备审查。此外,还会有一些重点法律法规的指南书籍。我们必须对关键的法律法规给予足够的重视。据统计,虽然在考试范围内的法律有一万多部,但每年实际考试的法律只有600部左右。自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审查的法律不超过3000部。对于其他“休眠”的法律,一方面,它们的重要性相对较小;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是不可检验的。这也体现了“重者留重者”的规律。
因此,重点复习和全面掌握重点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司法考试的主要评分点。对于其他规律,也要有所了解,能够结合起来。
(4)常规教材
所谓常规教材,是指一些普通的教材。我之所以看这些书,主要和命题人有关。比如往年考试刑法部分的命题人一般都是张明楷和陈兴良,所以很多考生都会去看他们的刑法教材。除了了解他们对一些争议问题的看法,把握答题的脉络,还可以对他们的出题思路进行大胆的预测。
但是,我认为这样的复习方式并不适合大部分考生。因为这种方法有助于考生深入掌握知识点,但难以面面俱到,难免顾此失彼,反而得不偿失。所以对于那些基础扎实,有足够时间复习的考生,可以适当考虑这类教材。
(五)历年真题
对于司法考试来说,历年真题的作用是相当突出的。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善待真题。应该说,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的精髓,以题型的形式展现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点,这也是命题专家智慧的结晶。
如何利用好真题才是关键问题。曾经,一个考生只看重点规律,做真题就通过了考试,可见一斑。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反复做真题,不仅要知道为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能够真正理解每一道真题,而不是简单的记住答案。在制定复习计划时,要把真题单独列出来,穿插在每一轮复习中。我的建议是,真题至少做两三遍。希望每一次都有不一样的收获,每一次都能对题目的内涵有更深刻的理解。
(6)网络中流传的文字和音频资料
互联网给我们的学习和交流带来了很多便利。目前网上有很多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网站和论坛。很多考生会在这里发表自己的学习心得和体会。此外,那里还会有很多复习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考生自己整理总结的要点和难点,以及大家从各个考试辅导班整理出来的讲义和讲座的音频资料。应该说这些素材还是很有用的,有时候还能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各个部门法的复习方法
基于各个部门法的不同特点及其在司法考试体系中的重要性,各个部门法的复习方法也存在差异。根据我的复习经验,可以分为四个梯队:
第一梯队包括刑法和民法。如前所述,得民事者得天下,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刑法。从最近两三年部门考试的考查来看,这部分内容的考查越来越偏重于理论。所以一定要把这两个部门法的教材(这里说的教材一般指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下同)看透,这是基础。当然,对于刑法,我们只能看总论部分,刑法的理论基本都集中在总论部分。对于他们来说,一定要站在理论的高度去学习和掌握原理知识点,而不是简单的死记硬背法律法规。那么,我们在看重点文章的时候,一定要充分把握重点文章,运用自如。之后,通读所有的法律法规,融会贯通。
第二梯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第三梯队的这两个部门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分数一般在180分左右,占司法考试的三分之一。所以从考试分数来看,三大诉讼法必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而且对这部分内容的审查不像其他部门法那么灵活,诉讼法多是审查法律的直接规定(行政诉讼法略有不同)。复习的时候要直接面对诉讼法的条文,全面掌握诉讼法的每一条。应该说,诉讼法的每一条都是可检验的,因为它是可操作的。至于仲裁法,法律条文不多,但分数每年都在10分左右。可以说仲裁法是一部得分的法律。很多考试辅导机构的目标都是“程序法不丢分”,我们也可以以此作为自己的复习目标,真正做到抓大放小。
第三梯队包括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宪法、知识产权法、司法制度、法律职业道德。这部分内容复杂,法律多余,但理论相对薄弱。对于这部分,我们只能看重点文章,从经验来看,掌握重点文章就够了。这些定律中有许多是不可检验的。例如,在《环境保护法》中,只有第10条、第11条、第41条和第42条可以作为审查对象。所以在复习的时候,你只需要掌握这四条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第四梯队:包括法理学、法制史、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部分内容本身没有法律条文,也没有必要去读《三国法》的国际条约。事实上,不可能有精力掌握国际条约的内容。所以,对于第四梯队,看课本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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