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税法冲刺阶段 重点难点讲解(十三)
第十三章契税
第一,征税的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含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3.房屋销售(符合条件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为买卖房屋:
(一)以房产抵债或者以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地产投资或股权转让
对独资企业以自有财产投资入股的,免征契税。
(3)买房,拆材料或者重建新房。
4.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包括赢得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方式。
5.房屋交换(单位间房产交换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以获奖方式接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4)以预购或预集资建房方式取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应缴纳契税。
6.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纳税人
三。税收基础
四。优惠政策
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2.契税优惠的特别规定
①企业公司制的转变
②企业股权重组
③企业合并
④企业分离
⑤企业销售
⑥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所有权抵减关闭、破产企业关闭、破产后的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原企业所有职工免征契税。
⑦继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权
法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所有权,不征收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继承死者生前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属于赠与,应征收契税。
其他8个。
对因搬迁搬迁重新购房的居民,购房交易价款相当于搬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交易价款超过搬迁补偿的,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