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完整版)[2008年]

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完整版)[2008年],第1张

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完整版)[2008年],第2张

1.国产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境内企业采购的货物,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记载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原材料(按实际成本)、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退回采购的商品,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在增值税抵扣凭证上注明增值税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中,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应记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

2.从购进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时(不含购买免税农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记录发票所列总价,不单独抵扣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费用等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项目。

3.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缴纳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照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格和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按照农产品进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扣除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直接为非应税项目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服务,或者直接为免税项目采购货物和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当计入采购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将货物交付给他人托运;代销商品等。,应视为销售货物,计算应纳增值税。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税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以销售货物计算应纳增值税。根据同类商品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根据商品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根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委托他人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如果受托人按自买自卖处理,不涉及手续费。受托方销售商品并退回代销清单时,企业应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按栏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

(b)受托方不作为自购自销只收取佣金费用的,企业应在受托方返还佣金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并按“价税合计”栏内的金额借记扣除佣金费用后的余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金额借记“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根据“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纳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代销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将代销商品视为自购自销的,不涉及手续费,销售商品时应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根据“金额”栏内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根据“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价税合计”栏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二)企业代销商品不作为自购自销处理。货物售出后,扣除手续费,余款全额返还委托方。货物售出时,应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时,根据“价税合计”栏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金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根据“税额”栏的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当作为销售货物计算应纳增值税。根据同类商品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根据商品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根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或外购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进行会计处理。

将本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作为销售货物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根据同类商品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根据商品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科目,根据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自产和委托加工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和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为销售货物。根据类似商品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根据商品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贷记根据类似商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7.货物非正常损失和用途改变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外购商品、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耗、外购商品用途改变等原因,将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待处理的财产损失部分,应与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商品、在产品、产成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8.捐赠调拨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货物,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捐赠货物的确认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按增值税和货物的总值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捐赠的货物属于固定资产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当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照投资确认的价值和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9.投资转出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投资转入的货物,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投资货物的确认价值(已扣除增值税,下同),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增值税和货物的总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方投资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的,其进项税额不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10.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费用、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品、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11.包装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对随产品销售但单独定价的包装,在进行会计分录时,将从价税总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将单独定价包装取得的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对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包装物的企业没收的保证金,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根据收取的保证金(此时为有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将有增值税的保证金收入按规定税率折算为无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科目”,按折算后的无增值税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

12.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口货物,出口退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对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未免、抵、退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内销产品应交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针对抵扣税额大于应纳税额但未全额抵扣的情况,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款)”科目;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款,按规定计算的未退税款,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借记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进口货物,根据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根据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科目,根据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和银行存款。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与国内外购货物相同,但扣税依据不同。

14.增值税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你收到多付的增值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5.多缴增值税和转出未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反映增值税一般缴纳企业分别欠增值税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避免出现企业上月欠增值税,次月抵扣未抵扣增值税的现象,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于每月月底核算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出的当月未交或多交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未交增值税”和“转多交增值税”栏目。

月末,企业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转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转出增值税)”科目。转账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仍用“应交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如果当月缴纳了以前期间未缴纳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不是通过“应交税金-已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16.增值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增值税后,国家仍保留一定范围内的减免税,采取直接减免税的形式,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后征后退。

企业减征或退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应并入企业利润,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的,按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征税、后退税、先征后返的,按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或退税款的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直接减征或免征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免征)”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对于企业实际收到的增值税,即增值税征收后立即退还,征收后退还,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1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由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采用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缴纳的增值税应直接计入货物和劳务成本。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根据已支付的总价和增值税,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按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不含税)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按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含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如果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增值税缴纳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还多缴的增值税时,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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