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加入WTO后,为适应国际标准,对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在一年多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笔者在与建筑行业的从业者和研究人员交流的过程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人对工程量清单有误解。尤其是关于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合同的关系,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摘要:结合实践中存在的案例,分析FIDIC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与合同类型、合同内容的关系,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1。规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案例1,唐山某电厂工程,施工合同是总包合同,有明确的工程量清单价格,但合同范围是整个工程,根本没有提到工程量差异。在合同谈判时,业主提出,既然保证了总价,承包商就要在合同价格下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内容,不管工程量变化有多大。【/br/】业主对固定总价模式的合同稍加修改,容易淡化工程量清单单价在合同价格中的基础地位,巧妙地规避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责任,同时也失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标。双方于2004年6月底签订了合同,但此后钢材价格一直上涨,并居高不下。预计仅钢筋一项就因涨价损失400多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要求业主协商解决方案。但业主强调市场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价格不能调整,因为合同中没有规定风险范围。建设单位认为,因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自己吃了大亏。
案例三,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目前建筑市场是甲方的市场。一些业主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删除自己的限制条件的同时,又给承包商增加了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和处罚条款,从而把很多责任和风险推给承包商。合同价格约定为总价,但声明从清单中取消的项目将被扣除,而遗漏项目的价格不会增加。有的合同根据规范的规定,规定“单个项目变更价格超过几个就可以调整合同价格”,但单个项目的变更故意写成单个变更单,限额定得很高。【/br/】上述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双方行为的规范,也有赖于双方对工程量清单的正确理解,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和内容之间关系的认识。
2。FIDIC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
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必须按照国际公认的游戏规则行事。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国际建设领域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得到了世界各国投资者、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成为国际工程合同文本。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深入了解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的特点和作用,对解决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br/】国际上FIDIC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的特点是,业主聘请的咨询工程师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分析后,将整个工程分解成若干个细节,然后经过计算后注明各施工工序的预计工程量,并写入招标文件的表格中(此表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要填写相应的单价,就可以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金额。在FIDIC合同条件中,填有价格的工程量清单通常有三种不同的作用:第一,作为计量工作检验付款的依据。第二,是评价工程变更的依据。三是获得最终实际成本或计算最终合同价格的依据。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主张“量价分离”和“量价不变”,其中“量”是指咨询工程师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估算工程量,“价”是指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单价。在FIDIC合同条件下,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的单价负责,工程量变更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模式符合风险合理分担、权责对等的一般原则,这也是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br/】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基于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好处在于:首先,它为所有投标人创造了一个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机会。二是大大降低了业主和承包商在招标过程中的成本。第三,它为投标价格的比较、检验付款和工程变更的评估提供了更详细和准确的依据。
3。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合同类型的关系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一般分为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s)、单价合同(UnitsPriceContracts)和费用补偿合同(costrencimentcontracts)。
3.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合同应在单价合同的
代码中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错列或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价格的特点是“变量则变价”,无论工程量增减(超出约定范围的除外),单位工程量的单价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工程量清单报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是“量价分离”、“量价不变”、“单价优先”,为所有投标人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降低了双方的投标成本,同时合理处理了风险分担的问题。提供担保。如果风险分担极不平均,承包商在单个项目上承担不合理的风险,导致严重损失。显然,承包商会在投标中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这样的投标会非常高。因此,无论风险是否实际发生,所有者都必须支付这些风险的成本(包括实际风险和可能风险)。这样,车主无形中支付了不该支付的费用。
由此可见,合理的风险分担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是有利的。(注:这里的承包人和业主是泛指,不针对某一特定对象。)这也是单价合同被广泛采用的原因之一。目前国内很多地方实行的是总价合同条件下的清单报价,混淆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不是本文所引用的工程量清单,也不是政策意义和国际惯例中所引用的工程量清单。
3.2工程量清单与总价合同
笔者查阅文献后发现有这样一种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投标时要求业主和投标人按照单价承包法填写分项工程单价,以便计算工程总价,并据此签订合同。原工程完工后,应按合同总价支付给承包人。如果设计变更或增加新的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单价将用于结算新工程量的调整总价。这种合同适合工程量变化不大的项目。在此合同下,承包人不需要计量工程量,只需要计算实际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
工程量清单在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中的含义与规范中的含义不同。《规范》规定,“建设工程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工程结算,均按照本规范执行。”由此可见,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用于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工程结算等。但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仅用于工程变更和新增项目的计价,原部分的结算为签订时的总价,不考虑单价。总之,笔者认为按规范计价的施工合同应为单价合同。
4。工程量清单与工程合同内容的关系
众所周知,对于招标工程来说,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除工程量清单外,合同的主要部分还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合同各部分之间如有矛盾,应按合同约定的优先顺序解释。对于非招标建筑项目,估价活动也必须遵守该准则。作为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之一和施工业绩的标准,合同内容也必须涵盖工程量清单。因此,无论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工程量清单都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应该与合同的其他部分一起考虑。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不能仅仅归咎于工程量清单。作为承包商,还应结合工程量清单考虑合同条款。有些合同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变更条款、风险分担条款等,会直接影响清单中单价的计算。同样,技术规格和图纸也不能忽视,在计算单价时也要考虑进去。
5。解决问题的建议
案例1,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混淆。承包商应向业主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意应该是单价合同,量价分离,业主承担量差风险。如果业主坚持要求总包合同,那么提高报价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才是合适的。【/br/】情况二,材料涨价风险有两种处理方式。首先,在合同中加入价格调整条款。二是报价时把材料涨价也算进去。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你应该熟悉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国际和国内市场。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材料涨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只承担后果,业主可以不赔偿。
案例三霸王条款广泛存在于国际国内市场,这是由所有权人作为卖方的支配地位决定的。除了求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力规范业主行为外,作为弱势承包方,不应该坐等没事,而应该主动出击,拿起法律武器,利用自己熟悉合同文件、经验丰富的优势,理性、有益、谦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结语
在规范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合同各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正确理解,结合具体合同,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推到工程量清单本身上。严格来说,只有“双赢”的项目才能称为真正成功的项目。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