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讨价还价既丢人又不合法

如此讨价还价既丢人又不合法,第1张

如此讨价还价既丢人又不合法,第2张

刚刚看了一篇博文《一休:我在纽约一家名店与经理讨价还价的经历》,深深感受到当事人的无知。链接如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2cefc10100b3j7.html? TJ = 1

希望这篇短文能提醒你,在国外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丢中国人的脸不值得(太多人丢了脸,虱子多了会咬你),万一自己利益受损。

在这篇文章中,伊秀女士在一家女性内衣店发现了一款售价为2.99美元的文胸,而其他类似的文胸售价为29.99美元。经询问,该经理被告知价格有误,但他仍坚持在结账时支付2.99美元,并要求经理的姓名和客户服务部的电话号码作为勒索。最后,经理让步了,易秀女士最终以2.99美元买下了这款产品。

看似这是一个消费者狡猾的胜利,却不知消费者的做法并没有法律的支持,而是商家的实际对策让她占了一些小便宜。

读过国际商法的人都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商家对一件商品的报价只是邀请请客,并不是最终售价,商家有权拒绝消费者的要约。比如,一个消费者走进超市,看到一瓶标价1元的水。这1元是请客的请柬;;消费者拿着水到收银台,付了1元钱,就是对这瓶水的一个“出价”;接受1元钱,把水卖给消费者,就是“接受要约”;如果商家不同意将水以1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原因可以是标签错误,也可以是其他原因),可以“拒绝要约”。法律就是这样,消费者就算起诉也赢不了。

为什么国际商法会有这样的规定?原因之一是保护商家的利益,因为只要人犯错。如果失去了这种保护,一件原价10万元的商品少标一个零,商家就要以10倍的折扣把商品卖给消费者。商品的实际价格越高,商家的损失就越大。

这里有人要问了,为什么消费者要承担商家的错误?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些不合理。首先,消费者没有承担任何东西。如果消费者不买这种东西,就不会有经济损失。商家不一样,需要自己承担。如果有人不得不说“错误的价格标签浪费了我的感情!”这样的话,我没话说,这不是一个理智的人的真名。英美法系对理性人特别重视,因为这是一个普通的以法律为基础的体系(这里不做解释,有兴趣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因为法官必须按照理性人的标准进行审判。

那么,又有人要问了,如果法律这样保护商家,那么商家就可以犯错而不受惩罚了,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好的商家特别注重“商誉”,所以为了维持自己的良好商誉,商家会特别小心,尽量避免犯错,以免毁了自己的商誉,得不偿失。在英美法系国家,每天早上都能看到商家在报纸上刊登“更正通知”,告知消费者其广告中哪些价格是错误的。这是商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商誉所做的努力,即使在定价的问题上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回到上面的例子,易秀女士之所以最终能够买到价格不对的商品,完全是出于维护商家商誉的考虑,而不是商家害怕易秀女士在法律上对自己不利。20多美元的差价对商人来说是9牛一分,所以他们通常不会抓住不放。但是,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了解这条法律,因为一旦消费者不懂法,与商家就一件高价商品发生纠纷,可能会觉得自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试图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就有可能发生不必要的金钱损失。法律诉讼不是免费的!

我受宠若惊。没想到这篇文章能吸引这么多点击量,还有传说中的“马六甲”。

我一直主张关爱傻逼,而不是无视他们。所以,我需要回复你们中的一些人。

1.首先,我想澄清我忽略的一件事。我说的国际商法是用英语写的,英语国家普遍使用,英美法系的商法。此法不包括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国家,如法国、德国、中国。它的书在更大的书店有售,我不想花那个时间写术语。你自己去看吧,但是记得去看康芒恩定律。注意:这个回复不是全给傻逼看的。请不要自作多情。

2.我觉得少读书可以叫你无知,但不能叫你傻逼。但是,傻逼读再多的书,也想不通下面这个问题:你受到你所在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的约束。评论这篇文章的一休女士是在美国购物,而不是在中国。那些说我奉承外国人,质疑如果这发生在中国会怎样的人,我只能说,我可怜你,我对你的辱骂不生气。傻逼经常歇斯底里,这在中国和国外都很常见。正常人不会生他们的气。

3.说我双重标准的人,请问哪句话体现了双重标准?因为我不确定你们是白痴,是诵读困难,还是视力有问题,所以我不确定是否应该可怜你们。

4.在国内购物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答案是,按照中国的法律去做。傻逼朋友们,这个回答够简单了吧?

5.说我中英文混。不好意思,我给的法律依据是英文写的商法。为了方便大家,我用英文做了解释(而且我先写了中文,英文只充当评论)。那有什么问题?对于那些乱写英文的人,你们是傻逼吗?这个我真的不太清楚。

6.据说遇到同样的东西,商家也以同样的低价卖给你商品(只在英美法系国家)。我在文章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商家这么做是为了维持善意,不是怕你告他们。而且这类商品的价格也不高。不信你可以试着找一个不在乎商誉,不故意标错价格的商家(仅限于英美法系国家)。叫一个试试。

7.对不起,但我不想浪费时间。但我想说,既然你提到了案例,那就一定要清楚,有复杂的案例,也有简单的案例。戴尔,即使他们的判断不同,也很可能是因为那些案件有着复杂的主观或客观因素。比如(我只是猜测):商家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故意误导消费者,等等。当这些行为发生时,就不在招、投标范围内了,明白吗?这个时候,消费者就是被保护方。当然,要有确凿的证据。

8.说我不会讲价的傻逼,我哪里会说不会?本案中,一休女士已经超出了讨价还价的范围。我在生活中也讨价还价,国际商法中的“招标投标”就是为讨价还价服务的。价格标签邀请了我。如果我觉得这个东西不值这个价,我会给它一个低于标价的价格,然后看,最后敲定一个双方都满意的价格。在国外买房买车都要这样砍价。有什么问题吗,白痴?

9.说我觉得国外商家有好感,国内商家没有好感的傻逼。首先,我没那么说。另外,你在国内购物,商家是不是标错了价格,按错的价格卖给你?反正我没遇到过,也没听说身边有人遇到过。听说国内所有商家绝对不会以错误的价格卖给你(前提是意识到价格错误)。我不去评价国内商家的商誉,但是你的叫嚣说明国内商家没有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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