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合议庭的适用

刑诉——合议庭的适用,第1张

刑诉——合议庭的适用,第2张

1.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又称合议制,是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审理特定案件的制度。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由下列方式组成:
⑴第一审合议庭
⑴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由三人组成。
②高级人民法院和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可以由3人、5人或者7人组成。
③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一是全部由法官组成;二是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⑵第二审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只由审判员组成。
⑶复核庭
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合议庭由三人组成,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四)再审、再审案件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5]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
2。合议庭的组织
(一)由院长或者合议庭庭长指定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法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可以由助理法官兼任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但必须由本院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批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2)庭长或者首席法官参加案件审理时,担任审判长。
⑶只有审理一审案件时,人民陪审员才能(而不是应该)参加合议庭。
(四)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更换,但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除外。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应当报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3。合议庭活动原则
(1)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2)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除外);
⑶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4)案件裁判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少数人的意见要记录下来;
[6]经过审理和审议,原则上应当作出裁定。
4。合议庭(包括独任审判员)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1)合议庭经过审理和评议,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下列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只有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时,合议庭才会提请院长作出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①拟判处死刑的;②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③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⑤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合议庭要求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院长可以建议合议庭重新审议一次。
(2)独任审判结束后,独任法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请求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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