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刑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1张

刑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第2张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为防止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同来的强制措施。【/br/】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对不被承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责令不离开指定区域、限制人身自由并加以看管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1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逮捕必要的。对于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取保候审。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有期徒刑比管制或者拘役更加严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更加严重。如果取保候审时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妇女,或者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在逮捕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就不能逮捕;如果逮捕后才发现这种情况,这种强制措施就应该改变,可以改为取保候审。
注: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可以”而不是“应该”。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审查/大收集整理,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
5。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在押人员。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但证据不足的。主要是指被羁押人可能因所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收集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在羁押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需要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133条)
6。公安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在申请复议、审查期间,可以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对于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而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74条)
8。对因长时间鉴定导致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从期限届满之日起,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不能立即交付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
10。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等于或者超过一审法院判处的刑期的。
注:①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担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②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刑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