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侦查羁押期限,第1张

刑诉—侦查羁押期限,第2张

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逮捕羁押的期限。侦查机关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期限。
1。侦查羁押期限的开始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至侦查终结时止的羁押期限,即羁押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算。
2。普通案件
(1)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⑵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四具体案件
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重大、复杂的脱逃犯罪案件;④涉及面广、取证难度大的重大复杂案件。
4。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注: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六机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5。期限的计算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为,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由人民检察院核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监督权(《六机关条例》第三十二条)。
⑶犯罪嫌疑人不告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根据其自报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
(五)因特殊原因,特别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宜长时间审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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