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不起诉的种类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第1张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第2张

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终结侦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不起诉的效果是终结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人民检察院认定没有发生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法定不起诉必须由总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轻微犯罪不起诉)
⑴适用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处罚。免除处罚的情形有:
①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境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经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盲人实施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实施犯罪,未造成伤害的;
④是犯罪准备的工具,创造了条件;
⑤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停止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⑦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与犯罪的;
⑧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者投案后有立功表现的;【/br/】⑨犯轻微罪行自首或犯严重罪行有立功表现的。
注:在这些情况下,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2)人民检察院对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⑶程序:不起诉决定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①适用条件:①补充侦查后;②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注:①如有疑问,不起诉必须由检察委员会决定。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侦查机关,或者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进行第二次补充审查,收集大量材料进行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以涉嫌不起诉处理。
⑵“证据不足”的含义
是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追诉条件:①定罪所依据的证据有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的事实;(3)定罪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
4。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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