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险企拒赔无牌照事故车

保险案例:险企拒赔无牌照事故车,第1张

保险案例:险企拒赔无牌照事故车,第2张

家里买车,出行越来越方便,但是很多人买车之后,开着没有牌照的车去领牌照就方便了。众所周知,无牌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案例回放
新车投保后被刮花
今年4月15日,徐女士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307轿车。当天,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为徐女士开具了4136元的保费发票。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08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保险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无免赔额险、船上人员责任险。投保人应在被保险车辆出险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约定盗抢险自领证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不变。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或车辆实际情况不符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4月23日,许女士的丈夫在开车到检测现场检查车牌时,与他的车发生摩擦,导致车辆受损。徐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第二天,徐女士花了4642元修车。但徐女士到保险公司准备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无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移动卡,且在免责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
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徐女士认为自己已经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当时没有对自己做任何说明,也没有明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另外,保险公司在给自己投保时,确实知道车辆无行驶证、无临时号牌、无移动牌照,但在签订合同或投保前并未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通过投保合同来逃避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发生保险事故和没有号牌没有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与否也没有必然关系。于是,徐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说保险事故发生时徐女士的车在检测室,没有行驶证和临时号牌。根据保险条款,保险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徐女士买新车时,法律没有规定不准投保,保险公司也没有承保车牌。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
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要求其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免责条款也用黑色字体打印,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原来,在保险单的明示告知栏中,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
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移动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以醒目字体标注,可以视为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因此,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徐女士的诉讼请求,但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错。”审理此案的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石梅向记者解释,保险公司承保时,明知车辆没有临时号牌和移动牌照,但还是承保了。在承保期开始时,车辆没有号牌,但免责条款免除了无号牌车辆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存在不当得利。
因为保险公司说车辆车牌后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说明这一点。但是,不代表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没有车牌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保险公司不会为此进行理赔,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有牌照上路,既守法又降低了保险风险,所以这个条款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该条款无效,无证车辆上路投保,可能直接导致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不稳定。只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后上路,就不会涉及保险公司援引本保险免责条款拒赔。因此,当保险免责条款规定无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合法有效的条款。
另外,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被保险车辆无证上路属于违法行为。遵守法律不会导致本条款的适用。所以保险公司的做法虽然不妥,但还是应该支持。
本案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取决于徐女士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br/】称,徐女士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保险单明确告知投保人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用黑体字印刷的,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通常意义上的说明义务。最后,石梅提醒广大车主,买车前要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不要为了图方便而违法。同时,在购买保险时,要主动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询问免责条款。购买保险后,要及时阅读保险合同,熟悉保险条款,减少理赔时给自己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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