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二阶段:重点难点内容讲解

注会《经济法》第二阶段:重点难点内容讲解,第1张

注会《经济法》第二阶段:重点难点内容讲解,第2张

第一部分:第1-5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代理的适用范围

2.时效期间及其中止和中断。

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4.权利质押

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6.合伙企业的执行。

7.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和占用

8.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规定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3.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4.股东诉讼

难懂的内容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记名股票的股东采取“通知”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至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因为是“无记名”股份,所以无法确定其具体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应采用“公告”的形式,即无论召开年会还是临时会议,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在会议召开30日前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第6-8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1.外国投资者利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来收购国内企业

2.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

3.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特征比较。

4.破产财产的分配

5.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

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

8.上市公司收购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难懂的内容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清偿个别债权人的,意味着债务人清偿了“到期”的债务;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撤销,目的在于“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六个月”规则适用于债务对多个债权人到期时,债务人仅向单个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一年”规则适用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三部分:第9-10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上市公司担保条款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5.销售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6.销售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7.赠与合同的取消

8.贷款合同利息的支付

9.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10.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建筑工程合同

难懂的内容解释: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对方根据邀请向自己发出要约,他也没有义务。

第四部分:第11-15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1.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2.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3.托收承付逾期款项的处理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5.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和注意事项。

6.提示承兑和付款的期限。

7.追索对象的确定

8.版权保护的期限

9.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10.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1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2.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难懂的内容解释:

合同抗辩与票据抗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在一般民法领域,当债权发生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可以对转让人进行的所有抗辩,都可以对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次数越多,积累的抗辩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

(2)票据的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民法中,保证抗辩有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而票据保证抗辩一般不允许。

(3)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不一定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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