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第1张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研究,第2张

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建设和协调管理,是我国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后的一项紧迫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施工合同文本的基本编制理念,主要体现在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管理不相适应。计价模式下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基于效率优先的施工合同的调整思想和争议解决思想。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和谐管理;施工合同;效率优先;项目成本。前言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国策,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是现代管理倡导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工程项目来说,由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项目协调尤为重要,做好合同管理确实是实现项目协调的重要方法。如何实现以项目为中心的建设和项目协调管理,是当前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2。从2003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这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有望从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作为建设工程系统中最重要的合同管理,在合同价格确定、变更和工程结算过程中,也应与之相适应,制定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相关措施。
我国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并不是针对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由于FIDIC条款的计价模式和我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都是单价合同,两者相似,很有借鉴意义。但同时,FIDIC合同条件中有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其中一个是业主雇佣的,作为独立的一方,代表业主公平公正地管理承包商的工作。[1]尽管FIDIC决定淡化工程师的地位,尽管它在新红皮书中继续使用‘工程师’来管理合同,但它不再是独立的一方,而是属于业主的人。同时,要求工程师行为公正的原段落被删除。然而,我国项目实施中通常采用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与FIDIC实施的要求不一致;我国习惯于甲方的项目管理和总包合同,工程建设监理不能满足全方位项目管理的要求。其工作性质和水平没有突破以往质监的格局,体现不出高智能服务的宗旨。
因此,当前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完善,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合同形式,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合同管理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风险分担和计价方式的变更上,所以本文也主要介绍了合同管理中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和变更以及工程结算的内容。
3。对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编制的建议
3.1“公平、平等”的基本编制理念[br/]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直接影响承包人的利益。承包商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合同要求实施项目,承包商相应的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发包人的利益。[2]因此,为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履约担保、风险分担等相应条款应公平平等。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用的施工合同条件的编制应本着“公平、平等”的编制理念。
(1)“公正和平等”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理念。在施工合同中,FIDIC的施工合同条件(简称CONS)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的编制理念是“努力构建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公平平等的对价关系”,经过多年的实施和修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逐步完善。因此,“公正、平等”的编制理念是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努力做到“公正平等”是国家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初衷,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3]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上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投标中的行为,有效避免投标单位在招投标中盲目降价,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规律。
3.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及调整思路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措施的工程量清单,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建设工程划分规定;投标人根据自身综合实力,结合工程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自主填表列出工程的综合单价和总汇总价,包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税,以报出的综合单价作为竣工结算调整价的招标方式。这种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方式不同于国内以往的固定报价。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思路如下: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扣除方式;2)进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期限;3)工程建设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法、工期要求和支付方式:4)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程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程度的调整措施;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金额和期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金额、预提方式和期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9)工期及提前或延误的奖罚措施10)与履行合同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
(2)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工程的特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约定工程价款:1)固定总价:对于合同工期短、合同总价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予调整。超出风险范围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3)价格可调。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a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c、批准的设计变更;d、发包人变更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除纠错外),导致费用增加;e .双方同意的其他因素。
(3)工程变更是合同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是容易导致合同价格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旦发生变更,可采用以下方法变更合同价格: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应按现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格:B、合同中只有与变更项目类似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c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的价格来变更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商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3.3效率优先的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思考
合同主体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平衡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但是,如果没有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一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因为纠纷而无所适从,被动等待纠纷的解决,而纠纷解决的过程又是漫长的,因此因纠纷而停工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示范文本中,关于争议的条文也应当以效率优先为指导。
3.3.1树立正确的索赔观念
提出和处理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中的正常业务,是保证合同双方履行各自承诺义务所必须的正常行为。正确理解施工索赔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索赔,及时提出索赔,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
一般来说,施工索赔并不总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势必会引起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业主的重视,准备证据材料、解释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协商等都需要各方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各方投入的时间、精力、财力会更大,影响工程进度,甚至终止合同。因此,纠正国内建筑行业的索赔观念,有效地预防索赔的发生,一旦发生就防止纠纷,公平、合理、快速地解决索赔,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从上面的定义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请求权是正当的请求权,不是不合理的争利行为。是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责任方主张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完全合理合法。
(2)索赔是双向的。合同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索赔,被申请人可向索赔人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的不合理索赔。
(3)索赔依据已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索赔成功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法律及相关证据。
(4)施工索赔的目的。在工程建设中,索赔的目的是补偿索赔人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3.3.2工程价款争议解决的思路
为确保在实施过程中真正做到效率优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当工程价款结算出现争议时,可采用以下思路进行解决: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委托,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就工程结算争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商,再协商处理。如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2)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已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以工程保修合同为准;对已经竣工但尚未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已经停工、停建的工程,暂停争议部分的结算。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争议项目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实施,其余部分的结算按约定办理。
(3)当事人对工程造价有合同争议的,也可以参照以下:1)双方协商决定;2)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可以申请调解;3)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结语
以FIDIC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我国合同管理现状,研究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编制思路、指导思想和部分条款的编制思路。加快建设我国规范完善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将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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