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非经常性损益新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非经常性损益新规,第1张

中国证监会发布非经常性损益新规,第2张

昨晚,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释性公告,确定了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了新的标尺。与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准则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相比,新规定不仅有了新的文件名,而且在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都有重大变化。
根据新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有关,但由于其特殊性和偶发性,报表使用者能够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损益。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示项目。最显著的变化是排除了所列项目的“绝对性”,将原来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应当包括以下项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增列了6项,具体包括:除与公司正常经营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利得和损失,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检验性收款/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转回;委托贷款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一次性调整当期损益将影响当期损益;委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此外,新条例对原条例14项所列事项中的8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非经常性损益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申请取消“其他特殊待遇”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非经常性损益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监管门槛”的作用。
新规要求上市公司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新规的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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