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公考申论热点:防控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初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分配结构失衡、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等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为平等注入一些理性,为效率注入一些人性,从而在有效率的经济体系中促进平等。具体来说,当前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有效职能,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实行市场经济不是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职能。总之,市场能管的政府不要管,市场管不了的政府,或者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必须管。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这样说:初次分配由市场管理,再分配由政府管理。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主要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来实现。据专家保守估计,2004年我国税收流失至少4500亿元,税收流失率约为15%,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种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起到缩小收入差距和“吸肥补瘦”的作用。在收入再分配问题上,要防止过去出现的“逆向再分配”(即“瘦身增肥”)现象;同时,要树立“适度再分配”的理念,防止再分配不足和再分配过度。因为,再分配不足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从而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再分配过度不利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带来了社会规范的滞后性。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及时修订有关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是重要对策。当前,有必要建立或完善以下法律规范,为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提供法律依据。首先,是关于政府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使政府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合理的调控,既可以避免企事业单位自主分配的盲目性,又可以限制政府的过度干预。其次,是关于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类型,杜绝非法收入,营造公平廉洁的创收环境。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真正体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三,是关于税收和社会保障法规。现行税制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改革势在必行。但是,近年来社会保障的发展不是很适应,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巩固成果,改革不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薄弱环节。
(3)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迅速。目前,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到2005年,各类保险参保1.75亿人,医疗保险参保1.38亿人,失业保险参保1.06亿人,工伤保险参保近8500万人。中国新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强调,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预计未来五到十五年,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要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逐步建立起基本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4)积极推进收入调节的第三次社会分配,进一步利用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高效发展。所谓第三次社会分配,就是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以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政府在实施财富二次分配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财力毕竟有限。虽然政府在提高税率和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仍有潜力,但其阻力可想而知。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的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的不足。社会财富的第一次分配讲效率,第二次分配讲公平,第三次分配讲爱。目前,中国有100多个大大小小的慈善组织,但他们持有的总额不到GDP的0.5%,而美国每年捐赠的慈善基金却高达GDP的9%。民间自愿捐赠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不仅在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具有价值,而且在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融合、增强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方面也具有价值。因此,民间自愿捐赠可以实现财富的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和谐和高效发展方面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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