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金融法”第二章笔记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二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二章笔记,第2张

第二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商业银行的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的企业法人。
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业务分类(含四大类)
传统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贴现;
具体业务:发行金融债券;发行、支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金融服务中间业务: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提供担保服务;代理支付和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其他业务:信用卡业务、咨询业务、私人财富管理业务、海外投资顾问业务及基金和债券托管业务
3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略论)P23
效益原则
安全原则
4 .银户关系的原则(上简)P26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信用原则
[讨论]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要求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董事长(行长)、 总经理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并符合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要求。 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银行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P30(理解)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形式为:[/]
其次,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监事或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合规经营的机构
四、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五,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3。银行监事会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银行监事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组成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注册资本的60%
5。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只有总行具有法人地位。银行分支机构对外经营由总行授权,代表总行市场化经营,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由总行承担。但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代表总行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债权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过大,中国银行最终将承担责任。
6。银行高级人员的负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因犯有贪污、贿赂、挪用财产罪、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B破产:曾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D信用不良、个人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者
此外,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四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法律制度
1 .贷审制:审贷分离
2。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分为四种情况:[/br]利差(对不同行业或地区适用不同的利率);优惠利率(对国家政策支持的对象采取低于正常利率的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对于流动资产的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为20%,最低为10%)
3。贷款和经营的基本规则
①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
②贷款余额限额: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
③流动资产限额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不得低于25%
流动资产是指可在一个月内变现的资产(包括包括库存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同业存款、国库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借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有价证券。流动性包括各种活期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和债券。【/br/】所谓流动性,是指银行随时满足客户存款,满足必要的、正常的贷款需求的能力。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限制: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对关联方贷款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
所谓关联方,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节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1。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抵押物处置期限
商业银行行使抵押权、质权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行取得。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质押发放贷款,即承担保管质押动产或产权证的义务。如果这些物品在隐藏保管期间丢失或损坏,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3。对银行业务分业经营的限制
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丰富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4。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
同业拆借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用借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进行投资。
拆出资金仅限于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预留准备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借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同业余额头寸的不足和临时流动资金的需要。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由借贷双方协议确定,完全由市场调节,不受央行任何干预。
5。公平竞争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第六节商业银行的金融拓展和监督管理。会计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银行应当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发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2 .不良贷款:银行贷款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
不良贷款准备金是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专门用于核销不良贷款
第七节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1 .接管: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储户。
收购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措施,不是商业行为。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银行清算
银行的法定清算程序是: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四、优先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偿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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