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金融法”第十六章笔记

09年自考“金融法”第十六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金融法”第十六章笔记,第2张

第十六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模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将集中投资所获得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份额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向不特定投资者出具的,表明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由专家运作管理,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投资小,成本低。
(4)可以防止投资,分散风险;
(5)流动性强。
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的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债券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券持有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
(2)收入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来说,基金的回报要高于债券。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和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证券的买卖,也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
(4)不同的投资回收方式。证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过了期限就收回本金;股票投资不定。除非公司破产清算,否则投资者不能从公司抽回投资。如果他们想退出,他们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按市场价格收取保证金。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形式不同:封闭式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后,投资者可以按照所持股份份额分享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他们还可以在交易市场设立副业。开放式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以随时向基金经理要求赎回。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根据基金是否可以增值或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两者的区别: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
(2)基金份额的买卖方式不同
(3)基础份额的买卖价格形成不同
(4)基金份额的投资策略不同
2 .按组织形式
两者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法律人格不同
(3)投资者身份不同
(4)融资渠道不同
(5)以募集方式经营财产
交易的依据不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1 .申请设立基金的条件:
(一)主发起人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二)每个发起人亏损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主发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和持续盈利记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业务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需要在人才、技术设施等方面保证每周至少向投资者公布一次基金的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2。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权利义务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申请设立基金的权利
基金存续期间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现有基金份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
符合法律规定;当基金不能成立时,应及时退还募集资金本息
二。养育。封闭式基金的扩容或续期应符合四个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2。基金发起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前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招募说明书
3。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为3个月,自基金获批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批准的基金规模的80%时,基金方可成立
3。交易[/br/
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上市。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封闭式基金交易还应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共同义务
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只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不应保证其办事处、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的财务应独立于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财务;基金托管部门不应隶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适合基金托管部门的用人、薪酬、福利等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
4。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当设立监督审计部门。
5。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
二。基金托管人。是指经批准的基金,应当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行政和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和部门经理的任命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对基金托管人的要求: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由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休:
(1)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或者其资产由接管人接管;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变更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三。基金经理
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章程或基金合同、科学的投资组合原则,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投资决策,寻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使基金持有人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2。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发起人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三)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明确可行的资金管理计划;
(六)有合格的基金经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协议
第五节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和监管的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法律规定:
1 .在基金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只能是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金投资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80%;
(2)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禁止行为
(1)基金之间的相互投资;
(2)基金托管人和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3)基金管理人运用非基金名下的资金以基金名义买卖证券;
(4)基金管理人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5)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借贷业务;
(六)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基金;
(七)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投机;
(8)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贷款;
(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十)用基金资产投资不动产;
(11)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十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财务运作的法律要求
(1)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国家债券用于支付赎金。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及其他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载明。
(3)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4)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以现金方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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