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金融法”第七章笔记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七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七章笔记,第2张

第七章储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储蓄的概念和发展
储蓄的法律含义:储蓄是银行吸收存款的一种形式,它代表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建立的。第二节储蓄的种类和程序。活期储蓄
是一种灵活方便的储蓄,可存可取,金额和期限不限。起点1元,每年结一次利息,利息并入本金。结息日为6月30日;活期储蓄的利率比定期储蓄的利率低
。二、定期储蓄
是存款时约定存款时间,到期或按期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整存整取定期存款,50元起存,不限存额,一次性存入,约定存期,银行出具的存单,到期可一次支取本息。可以提前支取。储户需要提供身份证,可以提取全部或部分存款。但一张存单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逾期定期储蓄存款,除非存款自动转存,否则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逾期利息分段计算,原存单利率在调整日前计算。从调整之日起,定期储蓄存款将按照新的利率计算
。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挂牌时公布的相应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分期付款没有利息。零存整取定期存款
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每月一笔定期存款金额,一般5元起,期限有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存款人在开户时确定,以后可以每月存入一次,一个月内任意一天都可以存入;另一种是把零累加成一个整数,储户用到期支取的本息总额选择一个整数。提前计算利息,计算每月存款金额。后来储户选择支取到期本息。
3。带本金和利息存款。
存入的本金不变,只按期支付利息。这种储蓄的利率和零存整取是一样的,比整存整取低一个台阶。开户时一次性存入本金,存款期限由存款人确定,银行出具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凭存单分期支取利息。
4。定期储蓄:
5。第三节储蓄存款的规定。关于提款、提前提款和挂失的规定
1。关于退出的规定。定期存款委托他人办理,存单、存款人身份证、存款人身份证由他人代为办理。活期存款只需要凭存折就可以支取,不需要核对其他单据。
2。定期存款到期前支取的,存款人应出示存单或存折及本人身份证,由银行核实。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金额时,可提前一西支取,按活期利率计算,剩余存款仍按原存款日和利率计算
3。留下印鉴样本,凭印鉴和身份证提取。
4。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及时带身份证,说明遗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存款种类、存款金额、账号等。,并向原开户银行挂失止付。
二。查询、止付个人储蓄的规定
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部门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
第四节“储蓄管理条例”[br/]1 .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全国。
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利息计算的新方法。
3。逾期存款部分利息的规定。
4。定期存款在原存期内不再分段计息。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七章笔记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