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金融法”第四章笔记

09年自考“金融法”第四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金融法”第四章笔记,第2张

第四章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的特点
城市信用社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的原则。会员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市信用社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2。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不同产权组织形式
1。持股方式不同;
2)经营目标不同;
3)管理方式不同;
4)发行方式不同;
3。城市信用社成立条件:
成员50人以上,其中法人成员不少于10人;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理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城市信用合作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由社员实缴股份总额组成。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
4。城市信用社的设立程序
城市信用社的设立需要经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申请设立城市信用社的发起人不少于20人,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份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份总额的40%,其余股份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认购。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6个月,仍不符合申请开业条件的,发起人的筹建工作终止,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
在开业阶段,城市信用社股本总额募足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其他股东组成。
5。设立城市信用社的限制:
分行、储蓄所、代办处等。可能无法设置
6。城市信用社会员条件:具备合法条件并向城市信用社缴纳过股份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
城市信用合作社成立后,应向其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个体工商会员和法人会员。
一个城市信用社的成员不得同时成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成员。国家公务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信用合作社社员。
7。成员权益
1)持股方式
2)持股限额
3)成员权益的转让:
8 .会员权利:
管理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知情权(社员有权查阅社员大会会议记录和城市信用社的财务会计报告;
分配权(成员按出资比例分红,城市信用社注册资本新增时,成员可优先认购股份;
优先权(会员有权优先获得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服务
9。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管理
城市信用社吸收的非会员存款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0%;单个非会员存款人的储蓄存款不得超过15万元。在同等条件下,城市信用社应优先满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城市信用社对同一贷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对非社员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信用社余额的40%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风险管理措施:城市信用社必须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城市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第二节农村信用合作社。成员不少于500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银监会要求的章程;
发起设立,发起人不少于500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为实缴资本;
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任、副主任不少于2人;
80%以上的员工具有一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和储蓄所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2。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
1)持股方式:全体成员必须使用货币资金持股,但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持股。
2)持股限额:单个成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2%
3)成员股份转让:。年底前退股的,不发放当年分红。第三节其他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
1)将自有财产或资金委托他人为某种目的进行管理或经营。这种法律行为就是信托
2)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的参与者通常有三方,[/br]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指以信托的方式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
第二,受托人,或称受托人,是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照约定的信托合同进行管理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三,受益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运作收益的人。受益人通常是第三人或受托人本人。
3)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有权占有、经营和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从受托人处获得信托报酬
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善意管理委托事务,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信托财产变为自己的固有财产;受托人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善,造成信托事务损失或者违反信托合同处分信托财产,应受托人、受托人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的请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交换给受托人或者受益人。
2。金融租赁公司
1)特点
融资与金融相结合。承办者在租赁设备的同时解决了购买设备的资金;
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在租赁期内,设备的使用权属于承租人,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责任在租赁期内维修和保养设备。租期结束,有续租、留购、返还
以租金形式分期偿还本息等选项。承租人先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同时可以用创造的价值支付租金,可以获得可观的收益,对承租人有利;出租人除了预先支付的设备价款和相应的利息之外,还可以获得一笔劳务费,所以出租人也是盈利的
此外,租赁是扩大产品销售的一种很好的形式。
2)融资租赁的形式
中国的融资租赁有三种形式:
自营租赁。
回租。
转租赁。
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具体要求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支付租赁物价款,出租给承租人,承租方以约定的货币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约定的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
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法律。
2)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及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的事项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当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范围;
(2)承租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
(3)以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规避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租赁物从境外购买的,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外币支付租金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3)国际融资租赁
自营租赁:中国租赁公司直接从国外厂商或供应商处购买设备并租赁给用户,用户向中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介绍租赁。我们租赁公司可以作为身份机构介绍和见证租赁业务。外国租赁公司与中国租户签订租赁合同,中国租户直接向外国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中国租赁公司向外国租赁公司收取介绍费或见证费;
对外租赁。我们租赁公司通过自营的方式购买中国制造的设备,租赁给国外租户。外国租户需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外国银行的金额保函;
要转租,我们租赁公司从国外租赁公司租设备,再转租给我们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直接向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我租赁公司向国外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
3。证券公司
(一)证券承销业务
主要有两种形式:
A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售电,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返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B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按照约定买入发行人的全部证券或者自行买入卖出后剩余的全部证券。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4。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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