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笔记

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笔记,第2张

第10章期间、服务
1。期限: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各自进行或完成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期限。第163页。期间的类型:(1)法定的和指定的(无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还是法院作为标准指定的期间);(2)常量和变量。
3。期间的计算单位:时、日、年。
4。计算方法:(1)期初的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二)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3)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165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6。延长时间:法定期限的延长一般是为了弥补实际延误的期限。指定期限的延长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7。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第167页。发货方式:(1)直接发货;(二)留置送达;(三)委托服务;(四)邮寄送达;⑸转让和服务;[6]公告的送达(60天)。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方式。P168
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送到受送达人所在单位领取,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适用于:(1)军人(2)服刑人员(3)劳动教养人员。
9。送达的效力:(1)程序上:诉讼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2)实体上: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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