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国家公务员申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探讨

09国家公务员申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探讨,第1张

09国家公务员申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探讨,第2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性日益突出。表现在: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和差别待遇模式客观上造成了公民法律地位和实际利益的不平等;一些地方受地方利益约束,仍实行过于严格的户口迁移政策,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实际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有序流动。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迫切需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同时,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合理调动人力资源,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依附于户籍制度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很复杂。单靠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并不能完全改变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仍将长期存在,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差异也将长期存在。建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剥离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现有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政策。

中国人口众多,地区分布不均,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在户籍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中,既要保证基本政策的全国统一,又要兼顾各地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对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应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户籍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落户愿望,防止人口过度膨胀。对于中小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要适应加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具体实施细则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我们应该加快立法进程,把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到法制化的轨道。尽快修改户籍条例,颁布户籍法,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尽快启动户籍法起草工作,将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各地探索的成功经验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户籍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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