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现象

09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现象,第1张

09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如何看待民间借贷现象,第2张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式信用形式,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一直处于地下状态。虽然理论界不断有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但并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政策效果。前不久,央行提出要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界定,让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来看,从地下走向地上,从“暗箱”操作走向“阳光”操作,从非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信用形式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现实的经济基础。正如银行信贷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模式下,生产规模小,企业需要的资金量并不大,这些小的资金需求往往被追求规模经济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视,只能通过民间信贷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在我国,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的整体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广大农村仍然呈现出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特征。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农村的大多数企业也呈现出资本低、规模小的特点。农村经济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无视民间借贷的这一经济基础,将其归为“非法”,显然是对信用发展客观规律的否定。

其次,正规金融留下的市场空不足,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来弥补。全世界现代国家的信用体系都是以银行信用为主导的。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加明显,表现为银行的间接信用占了很大比重。然而,银行信贷作为最重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重点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客户是能够带来规模经济的大项目和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者或小企业。这必然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真空”融资。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空农村金融市场的不足只能由民间借贷来弥补,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如果不能在政策上为农村提供合法、正规的金融服务,不能让民间借贷这种非正规金融合法存在,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第三,我国经济对民间信贷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民间借贷“正当化”。“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国为此采取了很多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通过在体制内延伸正规金融机构的功能来解决这些融资问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方法并不成功。由于对“三农”和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小、风险高、抵押或担保不足,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能对这种融资有很大兴趣。即使银行愿意放贷,复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核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让借款人望而却步。既然民间对这种“草根金融”有着巨大的需求,就应该允许民间资本提供者以合法身份对接这种融资需求。

第四,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利于筑起阻止农村资金外流的堤坝。我国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是资金短缺,资金外流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农村资金流出的主要渠道是商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由于农民有存钱预防严重疾病和灾难的习惯,遍布农村的金融网点可以很容易地吸收农民的存款,转移到城市或其他领域进行放贷。阻止资金外流的重要途径是允许体制外的民间借贷合法化。

其实民间信用阳光化是有先例的。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和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是将私人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好例子。因此,尽快推出《中国大陆放贷人条例》,尽快使民间借贷合法化,也是促进中国信用体系成熟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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